誹謗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3-易-1239-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瑀蕎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7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丙○○均自民國111年7月1 日起,擔任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198巷「經國翫」社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第三屆管委會)委員,被告因參與該社區於111年11、12月召開之社區會議,明知告訴人未曾於該等會議中「一直罵髒話」,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同年12月告訴人辭任第三屆管委會委員後之112年2月16日20時58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第三屆委員」共10名成員之群組內,先傳訊提及管委會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以保護委員及物業人員免遭霸凌後,復即於同日20時59分許,傳送「11月還是12月一直聽到某委員一直罵髒話」等文字訊息,繼於同日21時3分許,傳送「他是辭了」等文字訊息,一則特定指摘對象為業已辭任第三屆管委會之告訴人,一則表達告訴人於111年11或12月召開之第三屆管委會會議中「一直罵髒話」之不實事項,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對被告有罪之確信,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之指訴、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定泰經國翫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當選名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11月1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766031號函暨所附「經國翫」社區於111年11月及12月第三屆管委會會議紀錄、出席者簽名表及會議錄音光碟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在通訊軟體LINE「第三屆委 員」群組中傳送訊息,指稱告訴人於第三屆管委會會議中一直罵髒話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我所傳送的訊息並非不實事項,開會時我有聽到告訴人講髒話,我覺得在管委會上聽到髒話不太合適,覺得很不舒服,才會在LINE上傳送這些文字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於111年11月6日第三屆管委會會議中,告訴人之發言除有夾雜不雅詞彙「幹」外,對於物業公司人員也很不客氣,當日討論住戶違規設置物品之議題時,總幹事丁○○曾建議委員可以在社區大群組提醒住戶,並稱物業公司基本上不會參與大群組等語,告訴人不同意丁○○之言論,即以嘲諷態度回應,被告認為討論事情不應該如此,因此有建議按照SOP走,替丁○○緩頰,此與被告上開傳送之訊息兩相對照,可證被告上開傳訊文字內容係屬真實,且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實無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均自111年7月1日起,擔任桃園市桃園區經國 路198巷經國翫社區之第三屆管委會委員,告訴人於111年12月辭任第三屆管委會委員;又被告於112年2月16日20時58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第三屆委員」共10名成員之群組內,先傳訊提及管委會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以保護委員及物業人員免遭霸凌後,復即於同日20時59分許,傳送「11月還是12月一直聽到某委員一直罵髒話」等文字訊息,繼於同日21時3分許,傳送「他是辭了」等文字訊息,被告所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中「某委員」係指告訴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明確,並有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經國翫」社區第三屆管理委員委員當選名單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惟查:    ⒈經本院勘驗經國翫第三屆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6日會議 錄音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 卷可佐(本院易卷第64至67頁),可知於該日會議中, 有關社區住戶違規放置雜物應如何改善事宜,當時社區 經理丁○○提議由管理委員在社區住戶LINE群組中協助規 勸,遭告訴人拒絕,告訴人即要求丁○○加入社區住戶LI NE群組,丁○○則回應物業人員不會加入該群組,告訴人 進而反譏「我花錢請你來執行我的業務,然後我來處理 你的事情,那你薪水給我啊」、「我在大群組幫你處理 你的事情,然後你領薪水?」等語,丁○○重申管理委員 僅係幫忙提醒住戶、互相規勸,告訴人仍不滿丁○○之提 議,回稱「你都把問題丟來給我?」、「我覺得你就是 這樣,還是我現在群組裡面加你進來?」等語,雙方均 認為若由自己對住戶規勸,將會造成自己與住戶間產生 對立,另外告訴人於此後約20分鐘左右,在會議中講電 話時出口罵「幹」。    ⒉關於被告傳送上開訊息之緣由,據其陳稱:我覺得告訴 人對經理(即指丁○○)講話重一點,會議當下我覺得不 舒服,我認為這樣的發言不妥當,所以趁勢覺得我們的 會議應該要錄音錄影一併進行等語(偵卷第146頁;本 院易卷第97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日丙 ○○在會議中感覺言語有點激進,在討論議題時,我們雙 方對於自己之立場比較針鋒相對等語(本院易卷第89頁 ),被告進而於112年2月16日20時58分許,在「第三屆 委員」LINE群組中傳送「會議全程錄音錄影,也保護委 員,保護物業,不會被霸凌」、「也不會有委員一直罵 髒話或是威脅經理」、「11月還是12月一直聽到某委員 一直罵髒話」(偵卷第37至39頁)。    ⒊綜觀被告傳送上開訊息之背景脈絡,乃源起於111年11月 6日管委會會議中,告訴人與丁○○就住戶違規堆置雜物 一事應由何人向住戶規勸,雙方意見分歧,告訴人說話 之口氣、用語較為鋒利,丁○○說話較為溫和,且告訴人 在會議中有出聲罵「幹」,被告因認告訴人所為舉措不 適當,為避免有管理委員一直罵髒話或霸凌、威脅丁○○ ,遂要求管委會會議應全程錄音及錄影,以維護管理委 員及物業人員之權益,並指稱告訴人在111年11月或12 月間一直罵髒話。而依本院勘驗結果,雖僅有聽到告訴 人罵一聲「幹」,與一直罵髒話之情形在次數頻率上有 些許差異,然綜觀前述被告傳訊緣由及訊息內容,併參 酌被告確有在會議中聽聞告訴人與丁○○在言語上交鋒, 使用較為激進之言語,並聽聞告訴人罵「幹」等情,被 告因而評論告訴人一直罵髒話,描述罵髒話之頻率縱有 些微落差,惟就告訴人罵髒話之客觀事實仍非完全憑空 虛捏,尚難認具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此外, 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確有妨害告訴 人名譽之主觀犯意,縱令被告所傳送之訊息內容有使告 訴人感到難堪或不快之負面評價,仍不能遽以刑法加重 誹謗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難認被告有公 訴意旨所指加重誹謗犯行,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檔案名稱:voice_0000000.m4a 編號 錄音檔案時間 勘驗結果 1 1:24:40-1:27:04 丁○○:就是說有些委員在大群組裡面,可     以規勸一下,就是說幫忙一下,裡     面的東西…… 丙○○:不要。 丁○○:不要? 丙○○:那你加進來啊。 丁○○:啊? 某女子:呵呵。 丙○○:你加進來我們大群組好不好? 丁○○:基本上一般的物業不會去參加大群     組,因為在大群組…… 丙○○:可以吧?我花錢請你來執行我的業     務,然後我來處理你的事情,那你     薪水給我啊。哼(不以為然之口氣     )。 某男子:那每個人…… 丙○○:我在大群組幫你處理你的事情,然     後你領薪水? 丁○○:這個好像也不是這樣子啊,該我做     的我一定會做啊。 丙○○:那你叫我、你說委員? 丁○○:我說委員來幫忙提醒住戶,能夠把     這些東西撤除掉,是這樣子而已。    因為這是相互規勸。 某女子:沒關係啦,就照SOP啦,就是…… 丁○○:對不對?因為本來…… 丙○○:你都把問題丟來給我? 丁○○:這不是把問題丟過來給你。 丙○○:我覺得你就是這樣,還是我現在群     組裡面加你進來? 某女子:我覺得不要做人身攻擊。 丁○○:沒有,這個東西我們就是實事求是     。 丙○○:我覺得…… 某女子:我覺得不建議你這樣子,我們就是     把問題按照SOP。 丙○○:你說要照SOP做,那你還叫我們去把     這個事情弄到大群組? 丁○○:我是建議,我是建議看可不可以。     因為有些事大小事可以化小。因為     有些事你完完全全,全部都要往上     報,基本上就會形成住戶間的對     立。對立之後會產生很不好…… 丙○○:到大群組裡面,就會造成住戶的對     立。 丁○○:是啊。那意思是說提醒住戶,已經     有這個,是不是可以按這個…… 某女子:沒關係啦,你意思我知道。 丁○○:好,OKOK,我只是建議啦,我沒有     別的意思啦。 某女子:就是說,或許我們可以做的更溫柔     一點,就是我們要報建管處之前,     我們再公告一次,就是說這些違規     住戶…… 丁○○:也行也行。 某女子:我們用XX代替,你不改善,我們下     個禮拜一就是行文給建管處,就是     直接依法辦理。這樣比較可能理性     一點。 某女子:就是先公告一次。 丁○○:OKOK。 某女子:那如果第三次的話,我們就是公告     我們要跟他說,就是我們要報建管     處。 丁○○:好,那我們有關於這個…… 某女子:應該是這樣啦,經理,我們就是調     整一下,剛才康委員就是說,我們     很多事情就是不要在大群組直接跟     住戶講你們該怎樣。 2 2:58:35-3:00:04 丁○○:我剛講的是七大項11品項,就是這     個是羅列出來的,這是申報的。 某女子:這個是不是跟我們現在下雨天,不     應該灑水系統要啟動有關係? 丁○○:灑水系統那個要自己去切,因為我     要叫消防來,看要怎麼關掉。 某女子:所以理論上我們下雨天是不用灑水     的啊,還是那是雨水回收,其實有     沒有灑沒關係? 丁○○:對,沒有關係,我們是雨水回收的     系統,不是自來水,除非雨水抽不     到的時候才會打自來水,把自來水     打進去。 某女子:喔,那這是什麼東西啊? 丁○○:這是…… 某女子:我看…因為我不是學這個的,真的     不知道這是什麼。 丁○○:他是講啊,情報異常,造成雨水抽     空,那就是浮球不靈。 某女子:那就是…… 丁○○:那個浮球會控制到水池到底要不要     去抽。要抽…… 某女子:那是壞了我們就無法回收雨水了? 丁○○:對,有可能,對。所以我們要換浮     球。好,我們那個,14頁喔,第14     頁是他的改善計畫書。然後第15頁     是我們的報價單,第15頁。 某女子:嗯嗯嗯。 某女子:那一家沒開……(便當送到現場) 丁○○:喔,另外一家的喔,好。 某女子:謝謝。 某男子:好,我們把這個議案表決完,我們就用餐。 丁○○:好。 丙○○:幹,我不是叫你不要……(講電話)【03:00:00-03:00:04】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