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M-113-易-1294-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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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志文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13 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辯 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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