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M-113-易-1444-20241209-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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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之偉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3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之偉前於民國108年9月間涉犯攜帶兇 器強盜案(經本院於112年8月1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21號案件判決有期徒刑4年10月,現上訴中,下稱強盜前案),遭案發處附近居民黃馨緯之親屬等義勇民眾協助壓制報案。被告竟不思自我省覺,反而對黃馨緯一家人心生不滿,除屢至黃馨緯位於桃園市平鎮區莊敬街住處(具體地址詳卷)門口大聲尋釁威嚇外,竟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3年2月11日中午12時許,明知午餐時間民眾大多在家中用餐而在家時,仍至在黃馨緯上開住處門口,當場向黃馨緯及其家中親屬大聲恫稱:「過完年就是你們死期、不會讓你們好過、我不怕死不怕你們、你就好好準備死」等語,再向前到房屋前,作勢欲進入屋內,幸遭黃馨緯之親屬攔阻,始未多生不幸,然此已足致黃馨緯心生畏懼,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二、經查,被告業於113年12月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