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M-113-易-1445-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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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群 李承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偵字第51462號、113年度偵字第1702、180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群、李承紘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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