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M-113-易-1462-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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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被 告 王弘基 王志雄 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 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 4年1月17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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