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M-113-易-1466-2025031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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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 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林秀貞、林姬慧2人均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 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蔡承均與告訴人林秀貞、林姬慧素不相識,蔡承均於民國112年8月8日19時29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龍山街與珠江街口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安全帽毆打林秀貞、林姬慧,致林秀貞受有左眼頓挫傷併前房出血,林姬慧則受有右手挫傷合併血腫等傷勢。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