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M-113-易-1477-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芳文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芳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事 實 一、羅芳文與漆俊昌素不相識,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8月21日19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漆俊昌所經營之當舖內,向漆俊昌遞送「不認識是嗎?我一個人一家一家砸」(下稱本案恐嚇言論)等內容之字條,致漆俊昌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漆俊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被告羅芳文於本院113年11月29日審判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在監在押,有審判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斟酌本案情節,認本案係應科拘役、罰金之案件,揆諸前揭規定,爰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業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被告未到庭陳述意見,而檢察官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且與本案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遞送寫有 本案恐嚇言論之字條之情(審易卷第30頁),復有告訴人於警詢之陳述(偵卷第45至49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寫有本案恐嚇言論字條之照片(偵卷第65、67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㈡被告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告訴人欠我父親新臺幣500萬 元,告訴人一直不出面,我想要用這個方式好好的談,我不是要恐嚇告訴人等語(審易卷第30頁),然查:   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   ⒉本案恐嚇言論既稱將「一家一家砸」,即係表明毀損告訴 人財物之意思,足以使經營商店之業主感到不安。而告訴人於警詢時亦稱:看見寫有本案恐嚇言論之字條後,已心生畏懼並擔心被告前來砸店等語(偵卷第47頁),足見本案恐嚇言論確已達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   ⒊又告訴人於警詢時表示與被告並不相識,亦不知被告要其 還錢是何意思,則被告所辯之債務糾紛是否屬實已有可疑。況被告上開所辯縱令屬實,至多僅係其犯罪之動機,亦無解於其本案犯行之成立。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羅芳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縱有糾紛, 然其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手段解決糾紛,竟出言恐嚇告訴人,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情節、動機、目的、情節、所生危害,及其恐嚇告訴人之手段、內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育瑄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