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M-113-易-1495-20241212-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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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欽 (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225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壢簡 字第187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文欽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257號 被 告 林文欽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 國113年4月15日上午6時30分許、4月16日上午8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各竊取該店副店長張朝欽所管領之高粱酒1瓶(共價值新臺幣590元),得手後逃逸並飲用殆盡。嗣經張朝欽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張朝欽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朝欽經傳喚未到。然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張朝欽所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檔案及截圖在卷可憑,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 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榮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幸真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