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3-易-1496-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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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YANTI女 ( 選任辯護人 邱榮英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13年度 偵緝字第2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IYANTI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RIYANTI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爰裁定自該日起羈押3月,惟不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提訊 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固否認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然依卷內之證人指訴、被害人傷勢照片、中壢長榮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師意見回覆、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接受印尼國家專業認證機構之完訓證書影本等件,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部分,考量被告為逃逸移工,在國內並無固定住居所,且於本案偵查階段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羈押必要性部分,如僅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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