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M-113-易-1524-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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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晉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1409、2142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壢簡字第161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趙晉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凌晨1時8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前,徒手竊取蔡翊婷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廂中之現金新臺幣(下同)900元,得手後逃逸。㈡復於112年11月24日凌晨5時1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徒手竊取葉慧娟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廂中之現金2800元(均為50元硬幣,分成2袋)、安全帽1頂、雨衣1件及太陽眼鏡1副等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趙晉福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業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死亡乙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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