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M-113-易-1578-2024110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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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一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717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程一萍於民國113年3月7 日6時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將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所有之ATM旁設置之電話設備,徒手破壞之,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上開銀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