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易-1579-20241129-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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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景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20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143號),嗣本院認不宜簡易 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景麟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予陌生 人或不甚熟識之人使用,該門號可能遭利用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仍基於縱使有人以其所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間某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一帶,將冒用被害人即其父朱榮聰名義申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行部分,另由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43號審結)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名為「郭富翔」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於111年9月4日晚間7時10分許,利用本案門號作為驗證門號,向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支公司)申辦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電支帳戶),後於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轉出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本案電支帳戶內,旋遭轉出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換言之,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屬於同一案件,一部經法院為實體判決確定後,他部即為前案判決之實體確定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處罰。若檢察官就判決之實體確定力所及部分再提起公訴,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三、經查: (一)被告前將其向遠傳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下稱前案門號)之SIM卡,於111年9月4日下午5時39分前之某時,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前案門號後,即以前案門號作為驗證之門號,向橘子支公司申辦電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前案電支帳戶),復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前案告訴人余家榮施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前案告訴人余家榮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前案電支帳戶等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043號提起公訴,復經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簡字第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案卷宗核閱無訛。 (二)又被告於本院113年10月30日調查程序中供稱:我在111年8 月間,在桃園區大同路,將本案門號及前案門號一同賣給「郭富翔」,我就只賣了這1次等語(見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3號卷第71至73頁)。是本院審酌前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案門號後,即用以向橘子支公司申請前案電支帳戶,並持以作為收取詐騙前案告訴人受騙贓款之工具,與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手法類似。又前案告訴人與本案告訴人廖柄凱(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遭騙之時間差距尚未逾3小時,受騙時間亦相近,堪認前案詐欺集團與本案詐欺集團應屬相同之詐欺集團,則被告上開關於將本案門號及前案門號一同賣給「郭富翔」之供述,尚屬可信。第查,本案與前案之告訴(被害)人雖有所不同,然均係被告於同一時間以一提供門號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案與前案既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即屬於同一案件,前案既經判決確定,則其本案所犯部分,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芳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李怡君 111年9月5日 晚間9時50分許 佯稱信用卡支付設定有誤重複扣款,需要依照指示操作才能解除等語。 111年9月5日 晚間9時58分 4萬9,889元 111年9月5日 晚間10時許 3萬3,123元 2 廖柄凱 111年9月4日 晚間8時許 佯稱要販售網路遊戲帳號給告訴人廖柄凱等語。 111年9月4日 晚間9時28分許 1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術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1 余家榮 111年9月4日 下午5時21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冒用博客來工作人員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之名義致電告訴人,並佯稱:告訴人先前在博客來訂購之商品,因後台系統操作錯誤,若不依指示進行轉帳,其後將會每月進行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1年9月4日 下午5時58分許 4萬9,985元 111年9月4日 下午6時2分許 4萬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