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DM-113-易-1610-2025011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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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彥佐(原名劉凱翔、劉辰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26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桃簡字第204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6,000元。 事 實 丁○○於民國113年7月28日下午4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下稱超商)內,因酒醉情緒激動且於櫃檯前 不斷叫囂,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即警 員甲○及警員乙○○獲報到場處理,警員甲○要求丁○○克制情緒,並 勸其返家休息,丁○○明知警員甲○、乙○○皆係依法執行職務之警 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在警員甲○、乙○○查驗其身分 之際,徒手抓住警員甲○之手腕、手掌及手臂,並壓制警員甲○之 手臂,復舉手作勢攻擊,更在遭警員甲○、乙○○施以管束壓制時 ,徒手勾住警員甲○之後頸部並向下壓,使警員甲○受有右手肘紅 腫之傷害,警員乙○○受有右手臂內側撕裂傷、擦挫傷之傷害(所 涉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而以上開方式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 甲○、乙○○施強暴,足以妨害公務之執行。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易 字卷第34頁),並經本院就案發時密錄器影像畫面勘驗屬實,有本院審理程序之勘驗筆錄(含勘驗影像畫面擷取照片,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在卷可佐,此外,並有警員職務報告、現場譯文、密錄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及警員傷勢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洵堪認定,應依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警員甲○、乙○○係到場執行警察職務之公務員 ,竟以前揭手段妨害警員公務之執行,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終能坦承之犯後態度、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保險業務,尚需撫養妻子及一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且表示現在已經沒有喝酒,不會再犯(見速偵字卷第13、21頁、易字卷第45至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易字卷第11至12頁)在卷可稽,本案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信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謹慎其行,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被告未能依執行檢察官指揮向公庫支付上開金額,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13年7月28日下午4時45分許,在桃園 市○○區○○路000號之超商內,因酒醉情緒激動且於櫃檯前不斷叫囂,嗣警員甲○、乙○○獲報到場處理,警員甲○要求被告克制情緒並勸其返家休息,被告明知警員甲○及乙○○係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仍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對警員甲○及乙○○辱稱:「他媽的,幹你娘老雞掰」等語,足以貶損執行職務公務員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等語。 ㈡按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罪性質仍屬妨害公務罪,而非 侵害個人法益之公然侮辱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足以該當上開犯罪。又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非要求須至「公務員在當場已無法順利執行公務」之程度,始足該當,於人民當場辱罵公務員之情形,若公務員透過其他之合法手段,以即時排除、制止此等言論對公務執行之干擾,人民隨即停止,則尚不得逕認必然該當侮辱公務員罪;反之,表意人如經制止,然仍置之不理,繼續當場辱罵,此時即得認定行為人應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進而據以判斷其當場辱罵行為是否已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執行公務(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本院就案發時之警員密錄器影像勘驗結果,文字部分如附 表所示,有本院審理程序之勘驗筆錄(含勘驗影像畫面擷取照片)存卷可查(見易字卷第35至42、49至59頁),觀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係遭警員甲○、乙○○施以管束壓制在地時,始對警員甲○、乙○○出言「他媽的,我幹你娘老雞掰」等語,而警員乙○○在聽聞被告出言上開言語後,有對被告稱「你再罵啊,我們現在管束你」等語,警員甲○亦對被告稱「你還要罵嗎」、「你還要再罵嗎」等語,其後未見被告有再次以任何言語辱罵警員甲○、乙○○之情形。是被告雖係在警員甲○、乙○○對其施以管束之際對其等辱稱「他媽的,我幹你娘老雞掰」等語,然被告在遭警員甲○、乙○○出言予以制止後,即無繼續辱罵之情形,顯見被告應係因已遭警員施以管束,一時情緒激動脫口而出上開言語,並非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而反覆、持續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即警員甲○、乙○○恣意謾罵,以干擾其等執行公務,是依前揭判決意旨,自難認被告所為成立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前述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徐銘韡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本院審理程序之勘驗筆錄(含勘驗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見易字卷第35至42、49至59頁) 編號 勘驗結果 ⒈ ⑴檔案名稱「2024_0728_164305_001」部分 錄影時間為113年7月28日下午4時43分4秒至同日下午4時46分5秒,檔案時間長度共3分1秒,內容如下: ⑵【16:43:04至16:43:32】 (警員甲○及乙○○步行進入全家便利商店後,即往櫃檯方向前進,可見被告站在櫃檯前方與2名超商店員談話) 警員乙○○:怎麼了啦,欸先生怎麼了? 被 告:我跟你講,這很簡單,他媽跟我講一些543 的。 警員甲 ○:講什麼? 被 告:講什麼東西,講什麼東西。 警員乙○○:講什麼? 被 告:他說我丟東西在這,我丟他媽的我沒丟阿 警員乙○○:所以你是要買還是不要買? 警員甲 ○:你要不要買?你買好了沒? ⑶【16:43:33至16:43:37】 被 告:(不清楚) (被告伸手觸碰警員甲○之右肩,遭警員甲○以左手撥開,見附圖1) 警員甲 ○:不要碰我,不要碰我。 警員乙○○:不用這樣子,我們是來處理的。 ⑷【16:43:38至16:43:50】 被 告:你不要用我。 警員甲 ○:身分證字號報一下。 警員乙○○:我們是來處理的啦。 警員甲 ○:身分證字號報一下。 (被告以左手抓住警員甲○之左手腕,並將警員甲○之左手向下壓,見附圖2) 被 告:你也不要用我。 警員甲 ○:身分證字號報一下。 被 告:Z000000000 (被告舉起右手,左手持續抓住警員甲○之左手腕,見附圖3、4) 警員乙○○:你要幹嘛啦。 警員甲 ○:不要抓我,不要抓我。 警員乙○○:你住這裡嗎?你是喝醉嗎? 警員甲 ○:你有沒有喝酒? ⑸【16:43:51至16:44:29】 被 告:他媽的,他媽的。 警員乙○○:好了啦。 警員甲 ○:不用在他媽的。 警員乙○○:你身分證字號報好。 警員甲 ○:你身分證字號報好就好了,慢慢報。 被 告:我把手放在後面阿。 警員甲 ○:慢慢報,身分證字號慢慢報,慢慢報,一 個字一個字來報。 被 告:所以怎樣? 警員甲 ○:一個字一個字報。 警員乙○○:身分證字號? 被 告:F128。 警員乙○○:嘿。 被 告:392。 警員乙○○:392。 被 告:963。 警員乙○○:963。 被 告:嗯,…(不清楚)。 警員甲 ○:阿你住哪裡? 被 告:你管我。 警員甲 ○:你住附近嗎? 被 告:住你旁邊。 警員甲 ○:喔是喔。 被 告:…(不清楚)。 警員甲 ○:阿怎麼不回家?不買東西回家啦,到底要 不要買? 被 告:…(不清楚),這個東西跟你沒關係吧。 (警員甲○將右手放在被告左肩膀上,被告以左手將警員甲○之左手撥開,見附圖5) 警員甲 ○:你有沒有要買?沒有要買就回家。 被 告:我現在就要回家。 ⑹【16:44:30至16:44:48】 警員乙○○:劉先生。 被 告:嗯。 警員甲 ○:那你就回家。 警員乙○○:如果你不買就離開。 被 告:我跟你講。 警員乙○○:不用這樣子,我們來處理事情,是幫你們 排解,跟你無冤無仇,你不用跟我們,嘿 ,好不好,我們也沒有跟你。 警員甲 ○:不買就離開,不用動手動腳的。 (被告將左手放置在警員甲○右肩膀上,遭警員甲○以右手撥開時,被告以左手抓住警員甲○之右手掌,見附圖6、7) 被 告:從頭到尾他們對我丟東西。 警員甲 ○:你幹嘛,好好好,沒有。 ⑺【16:44:49至16:45:03】 警員乙○○:你如果要提告,你就來我們所。 (被告以左手抓住警員甲○之右手臂並往下壓,見附圖8) 警員甲 ○:你幹嘛,你要幹嘛,你現在到底要幹嘛。 被 告:你現在要打我是不是? 警員乙○○:好啦,你要幹嘛啦。 警員甲 ○:你要怎樣啦。 警員乙○○:好了啦,你要幹嘛,你到底想要幹嘛,劉 先生。 被 告:你要打我是不是。 警員甲 ○:你要幹嘛。 (被告舉起右手作勢要攻擊警員甲○,遭警員乙○○伸手予以制止,見附圖9) 警員乙○○:你不要動手喔,我們都有在錄影。 ⑻【16:45:04至16:45:33】 被 告:(不清楚) (被告遭警員甲○、乙○○壓制在地) 警員甲 ○:叫你不要動手,叫你不要動手聽不懂是不 是。 被 告:(不清楚) 警員甲 ○:喝酒又怎樣,…(不清楚)。 警員乙○○:我跟你說,我們現在對你管束,你剛剛手 一直腳來手來,已經告訴你。 被 告:你在講一次阿,幹你娘我叫議員阿。 警員乙○○:隨便你啦。 被 告:隨便我是不是。 (被告仍遭警員甲○、乙○○壓制在地) 被 告:你不要,他媽的,我幹你娘老雞掰。 (警員甲○、乙○○持續將被告壓制在地,被告舉起左手勾住警員甲○之後頸,將警員甲○往地板方向壓,見附圖10) ⑼【16:45:34至16:46:05】 被 告:…(不清楚)。 (警員乙○○抓住被告之左手並銬上手銬,警員甲○則持續將被告壓制在地上) 警員乙○○:你再罵啊,我們現在管束你。 警員甲 ○:你還要罵嗎? 被 告:立委鄭文燦啦。 警員乙○○:隨便啦,隨便啦(台語)。 警員甲 ○:你還要再罵嗎? 警員乙○○:我跟你說不要腳來手來,你還不聽(台語 )。 警員甲 ○:還要嗎,還要這樣嗎? 警員乙○○:手過來,手上來。 警員甲 ○:手上來一點,你要不要乖一點。 被 告:不乖。 警員甲 ○:不乖,不乖就繼續。 (影片結束) ⒉ ⑴檔案名稱「2024_0728_164606_002」部分 錄影時間為113年7月28日下午4時46分4秒至同日下午4時49分5秒,檔案時間長度共3分1秒,內容如下: ⑵【16:46:04至16:46:45】 (警員甲○持續將被告壓制在地上) 被 告:…(不清楚),你叫什麼名字。 警員甲 ○:關你屁事。 警員乙○○:手過來啦,還要再難看是不是。 被 告:難看的是你們啦。 (警員乙○○抓住被告已遭上銬之左手,欲將被告之右手一同上銬) 警員乙○○:隨便你啦。你不要再出力了喔。 被 告:從頭到尾都沒出力,不要壓我的手,我手 很痛。 (警員甲○以無線電詢問支援警力何時抵達) 被 告:不要逼我,打死你們喔,太誇張了喔,從 頭到尾你媽的咧。 ⑶【16:46:46至16:47:50】 被 告:(不清楚)。 (警員甲○持續將被告壓制在地上,並以無線電與支援警力聯繫) 警員乙○○:副座,那個手要不要伸過來。 被 告:掐我脖子。 警員甲 ○:你不要動。 警員乙○○:剛剛已經跟你警告了。 被 告:(不清楚)。 警員乙○○:真的是很白目。 被 告:你更白目。 (警員乙○○請店員提供監視器錄影畫面,警員甲○持續壓制被告) ⑷【16:47:51至16:48:30】 (被告仍遭警員甲○壓制在地上) 警員 甲 ○:你就嘴邱啊。 被 告:反正他媽的我判無罪啊。 警員 甲 ○:喔是喔。 被 告:很多事情判無罪啊。 警員甲 ○:那你很棒。 警員乙○○:每次都這樣(台語)。 警員甲 ○:來把他帶起來。 警員乙○○:後銬。 (支援警員抵達超商內,警員甲○、乙○○以及到場支援之警員協力將被告之雙手擺放在頭後方,並將被告之右手銬上手銬) 支援警員:配合一點。 警員乙○○:乖一點啦,你要不要乖一點,手過來。 警員甲 ○:手放輕鬆,手放輕鬆。 支援 警員:配合一點。 ⑸【16:48:31至16:49:05】 警員甲○、乙○○以及到場支援之警員將被告之雙手上銬後,合力將被告自地面帶起並將帶上警車。 (影片結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