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M-113-易-1671-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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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壽業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梁秀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6 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壽業被訴竊盜部分,無罪。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梁壽業與張德安為鄰居關係,惟長期相處 不睦,梁壽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上午3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旁,以徒手方式竊取張德安所有之抽水馬達1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以告訴人張德安於警詢證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製作勘驗筆錄、影音檔案光碟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坦承有於公訴意旨所載時、地出現在溝渠處,惟堅決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並辯稱:我出現在溝渠處係要大小便等語(本院卷第43頁)。被告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年事已高,是否有能力拿取抽水馬達,並非無疑,又依監視器畫面並無法確認被告手中是否有拿取物品,故就此部分請鈞院為無罪諭知等語(本院卷第44頁)。經查:  ㈠觀諸本院於審理程序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勘驗結果為 :「貳、【檔名:竊盜影像1】一、【影片時間00:00:02;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8/28/2023 03:03:39】錄影畫面中,有一名身著深綠色上衣之男子(下稱B男,紅圈處)於道路旁之溝渠中行走。二、【影片時間00:00:33;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8/28/2023 03:04:09】錄影畫面中,B男持續拉取溝渠中物品。三、【影片時間00:01:18;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8/28/2023 03:04:55】錄影畫面中,B男將溝渠中之白色水管拉起後放置於旁。四、【影片時間00:04:06;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8/28/2023 03:07:43】錄影畫面中,B男持續拉取溝渠中之物品直至影片結束。」、「參、【檔名:竊盜影像2】一、【影片時間00:00:54;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8/28/2023 03:16:42】錄影畫面為道路,畫面中有一名男子疑似手提物品(下稱C男,紅圈處)自轉角處出現並走進鐵皮屋內。」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8、52至55頁)。又上開勘驗筆錄中B男、C男均為被告,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本院卷第38至39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觀諸前開勘驗筆錄內容,僅能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出現在 溝渠處並有拉取溝渠中的物品之事實,惟未能攝得被告竊取抽水馬達之影像。又依前開勘驗筆錄內容,雖有攝得被告走進鐵皮屋時疑似手提物品入內之影像,衡諸常情,抽水馬達有一定體積與重量,被告於案發時為年滿79歲之老年人且其身形瘦小,有本院勘驗筆錄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至51頁),其能否單憑以手提方式拿取抽水馬達,已有疑義,尚無法證明被告有竊取抽水馬達之情事。  ㈢從而,依卷內事證僅能證明被告於公訴意旨所載時、地出現 在溝渠處之事實,然本案既無其他證人目擊,亦無攝得被告確有竊取抽水馬達等錄影畫面可供查證,亦無扣得失竊之抽水馬達,尚難僅憑告訴人單一指述,遽認被告有於上開時、地竊取抽水馬達。 三、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確 信被告有竊取抽水馬達之犯行,亦無法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涉竊盜罪為真實之程度,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被訴之竊盜罪犯行,要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公訴不受理部分(被訴毀損部分):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同法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2年9月30日下午4 時30分許,持拖把手柄處,將告訴人張祐榮住處窗戶玻璃敲破,致不堪使用而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上開毀損罪名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具狀撤回本案毀損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提起公訴,檢察官姚承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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