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易-1678-2024123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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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曉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4102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壢簡字第 20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游曉峰於民國113年5月9 日晚間11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因不滿告訴人呂妘嫻停放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車時,將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普重機車車殼刮傷,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徒手將MVL-3853號普重機車之左後照鏡轉動,並將把手上之手套撕毀,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