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YDM-113-易-1736-2025030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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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禮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禮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 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