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易-1754-2024123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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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之偉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478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壢簡 字第241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之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5日晚間11時1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弄0○0號房屋前,徒手竊取告訴人劉明宗掛在大門外之雨傘1把,得手後逃離現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經查,被告業於113年12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 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