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M-113-易-1755-20250314-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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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藝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藝龍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撤銷羈押,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藝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 犯加重竊盜、竊盜未遂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3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助申字第618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前揭規定,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3月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