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3-易-1787-2025022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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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彩虹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0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彩虹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鍾彩虹於民國113年8月1日中午12時30分前之某時許,在桃園市○ ○區○○路00號前,因拿取李鳳蓮所有之水果籃與其發生糾紛(所 涉竊盜等罪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40208號不起訴處分),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 出所警員廖怡惠、程思翰前來處理,詎鍾彩虹明知廖怡惠、程思 翰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113年8 月1日中午12時46分,在上開地點,徒手朝廖怡惠攻擊,致廖怡 惠之密錄器掉落在地,而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足 以影響警員執行公務。並於過程中,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同 時以「我去你媽個逼」乙語當場辱罵廖怡惠、程思翰辱罵等語, 足以貶損公務員社會評價。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鍾彩虹固坦承有於起訴書記載時間、地點與李鳳蓮 因水果籃乙事發生糾紛,嗣警員廖怡惠、程思翰前來處理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我沒有攻擊警察,也沒有朝警察伸手,我不知道密錄器為何會掉在地上,我不記得我有沒有對警察說「我去你媽個逼」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8月1日中午12時30分前之某時許,在桃園市○○區 ○○路00號前,因水果籃與李鳳蓮發生糾紛,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警員廖怡惠、程思翰前往處理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113年度易字第1787號卷,下稱易字卷,第32至34頁),核與證人李鳳蓮、蔣尚文、李正富於警詢之證述(113年度偵字第 40280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3至26、31至32、39至40頁)大致相符,復有密錄器畫面擷圖、刑案現場照片、譯文表、職務報告等件(偵字卷,第45至55頁)在卷可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參酌密錄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略以:「 畫面為女警員(下稱女警)之密錄器影像,密錄器畫面前方 一戴警帽之男警員與持密錄器之女警員一同移動至前方警車處,警車右前方有一未戴警帽之男警員與兩名女子【未戴安全帽之女子下稱甲女(即李鳳蓮)、戴安全帽之女子下稱乙女(即被告)】: 甲女:然後她就一直罵我。 乙女:(無法辨識)。 女警:(無法辨識)。 甲女:她說妳罵我,我就罵她說妳是小偷。我就說妳是小 偷,對不對? 女警:好,一個一個慢慢來,好不好?一個一個講啦。 男警:她已經講完了。 甲女:她態度很不好,講實在的。 乙女:你相信嗎?(無法辨識),我就罵她小偷,你相信 嗎? 男警:妳說她態度很不好喔? 甲女:對啊。 女警:所以東西被偷是誰報東西被偷啊? 甲女:我報的、我報的。 乙女:我哪有偷什麼東西啊。我偷那個幹嘛,在地上那個。 女警:哪個東西。 男警:應該沒有糾紛了啦。 女警:就是這邊?那我抄單資料了喔。 男警:應該同一件。 乙女:報啊報,去上法院去。 女警:說同一件就好了?講什麼啦? 乙女:就是報案啦。 女警:妳講什麼報案啦,我在回報,妳在跟我生什麼氣啦, 是我惹妳生氣嗎? 乙女:我太生氣啦,她罵我、她罵我,她剛才罵我偷東西。 女警:我惹妳生氣嗎?那妳能不能不要、那妳講話不要對我 這麼大聲啊,是我說妳嗎?奇怪,身分證幾號? 乙女:我拿給妳。 女警:好,妳拿。 乙女:對啦,在這國家就是這樣子。 民眾:不要啦,沒事情,沒有關係啦。 乙女:在這國家就是這樣子。 女警:我們也是要登記,你們不是有打110? 乙女:她打的、她打的。她講我偷她東西。說我來偷這個東 西。 甲女:我起先打119,他說報案要打110。 乙女:報案是妳講的,不是我講的。 甲女:是我報案的,我報案的。 女警:喂!好了!妳在大聲什麼啦! 男警:我跟妳講,我在跟妳講,我在跟妳講最後一次,妳現 在只要再講一句話,我就把妳上銬,現行犯帶走。 乙女:好、上、上、上! 女警:妳幹什麼東西?妳在推我同事嗎?妳推我東西嗎?妳 推什麼東西啦,怎麼樣啦! 乙女:上、上、上。妳上!妳上!妳上!我就跟妳說。(乙 女先往後,隨即靠近女警,並抬頭與女警大聲對話, 後可看見乙女右肩有動作之行為。) 女警:妳推我什麼東西? 乙女:妳上,上、上。(乙女往其左方移動,並有伸雙手、 右肩撞密錄器之行為。) 男警:妳想上法院我就送妳去。 女警:妳這麼愛去,妳回去啦,妳幹嘛、推我? 乙女:上!你們台灣人囂張的,不知道嗎?出了名的。 女警:妳還拿了身分證,妳就不要拿身分證嘛,怎麼樣? 乙女:我是幫你們台灣打仗欸。(播放器顯示時間00:01: 48至00:01:50,乙女右手握拳打擊密錄器。) 女警:妳打什麼東西、妳打什麼東西?(播放器顯示時間0 0:01:51至00:02:12,女警往乙女方向移動,後 乙女伸雙手往女警處抓,密錄器掉落在地、鏡頭朝 上,過程可見有兩男警壓制乙女,對話內容無法辨 識,但似有聽見男警說「不要捏我啦」、「嘿嘿嘿, 幹嘛幹嘛」、男聲「唉呀不要這樣啦」、乙女說「機 巴勒,你敢弄老人欸,你很機巴欸」等語。後密錄器 拾起,畫面回覆正常位置。) 女警:妳到底在講什麼東西? 男警:手銬、手銬,我們現在妨害公務跟竊盜現行犯帶你回 去。 乙女:去你媽個逼。(播放器顯示時間00:02:17) 男警:還有公然侮辱。 男警:冷靜一點。」 上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圖(易字卷,第23 至29、36至39頁)可佐,是被告於播放器顯示時間00:01:48至00:01:50,即有以右手握拳打擊密錄器之行為,而密錄器因而掉落在地,因而鏡頭朝上,且於播放器顯示時間00:02:17,被告亦確實有出言「去你媽個逼」,足見被告確有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等情事,至為灼然。 ㈣、被告雖猶執前詞置辯,然則:參酌前開說明,被告辯稱並未 朝警員伸手攻擊、忘記有無說過去你媽個逼云云,顯屬無稽,不足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鍾彩虹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 罪、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被告上開妨害公務執行、侮辱公務員之所為,係同一事實歷 程下之行為,具有時間之重疊性,依一般社會通念,無從予以切割而為評價,上開所為應屬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務執行罪、侮辱公務員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控制自己情緒,遭員警查 獲時,竟出言辱罵並對員警施以強暴手段,影響公權力之執行,蔑視國家公權力執行,法治觀念淡薄,誠屬不該,復考量犯後否認妨害公務、坦承侮辱公務員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淑瑗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冠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