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M-113-易-296-20250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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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圃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續字第3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圃慷准以新臺幣參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 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如未能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 日下午五時前提出上開保證金,則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一日起延 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圃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296號審理在案,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經二次通緝始到案,又另因其他案件為其他法院通緝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等刑事訴訟程序,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現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4年2月28日屆滿,經本院於114 年2月17日訊問被告後,考量本案已於114年2月17日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之訴訟進度,認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案係經二次通緝始到案,又另有其他詐欺案件為法院審理中,本案雖已宣判,然未確定,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以匿責之虞,是其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然被告已於本案審理時坦承犯行,若命被告提出相當數額之保證金,應已足以對被告形成心理拘束力,約制其進行後續訴訟程序,而得保全日後之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又倘被告未能提出足額保證金供擔保,則前述因具保對其造成之約束力即不存在,而不足以替代羈押,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併諭知如被告未能具保,則自114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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