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3-易-386-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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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村羱 張倍愼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羅盛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6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村羱、張倍愼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村羱、張倍愼均係泰一烈酒有限公司 之股東,緣丹麥公民Marc Jorgensen涉嫌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在丹麥境內某工業區貨櫃內,竊得Edrington Denmark公司(Edrington Distillers Ltd)所有約200瓶之威士忌酒類,其中包含7瓶如附表所示之Macallan Fine & Rare系列之威士忌,Marc Jorgensen即使用暱稱「Magnus EgholmJohanson」之社群網站臉書帳戶,透過麥卡倫社團兜售如附表編號5或6所示之年份1990之威士忌,被告林村羱於108年12月30日得知上開銷售訊息後,即先透過臉書之對話功能與Marc Jorgensen洽購如附表編號5至7之威士忌,Marc Jorgensen對被告林村羱提出總價3萬5000美元之報價,嗣由被告張倍愼使用通訊軟體Whatsapp帳號[email protected]與Marc Jorgensen議價,雙方議定為2萬4000美元。被告張倍愼並詢問附表編號1至4威士忌之報價,Marc Jorgensen即對被告張倍愼為如下報價:年份1998/每瓶1萬1000美元、1950至1952/每瓶1萬9500美元、1938/每瓶3萬4000美元,總計10萬8000美元,可以10萬5000美元成交,被告張倍愼與Marc Jorgensen經一番討價還價後,雙方最終以9萬5300歐元成交,並約定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市交易。被告2人以販賣酒類為業,深知各種酒類之市價,其等於與Marc Jorgensen議價之過程中,已知悉其兜售如附表所示之威士忌顯然低於市價甚多(約3、4成),其來源極有可能為他人犯罪所得之贓物,竟基於縱使Marc Jorgensen所出售如附表所示之威士忌(下稱本案威士忌)屬他人犯罪所得之贓物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搬運贓物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月20日16時37分後某時,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市之Park Central Amsterdam旅館大廳,與Marc Jorgensen面交附表所示之威士忌。銀貨兩訖後,被告2人即自荷蘭搭乘中華航空公司CI074班機,將附表所示之威士忌贓物以不詳方式搬上前開班機,於同年月23日6時45分,運抵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並以拜託同行旅客協助夾帶之方式入境。嗣於111年6月7日經警持搜索票至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1之被告張倍愼住處,扣得被告張倍愼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再經被告張倍愼同意後,由警方至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之泰一烈酒有限公司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4、7所示之威士忌及Macallan Fine and Rare 1990威士忌1瓶(該瓶威士忌並非Edrington Denmark公司所有,未經檢察官起訴,非本案審理範圍)等物,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搬運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搬運贓物罪 嫌,無非係以被告林村羱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張倍愼於警詢之供述、被告林村羱與Marc Jorgensen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被告張倍愼與Marc Jorgensen之Whatsapp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影本、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案物品照片、Macallan公司所提供如附表所示威士忌之市價參考表、109年1月17日時之歐元兌新臺幣、美元兌新臺幣歷史匯率、被告2人之護照影本、入出境紀錄、丹麥警方提供之Marc Jorgensen之照片及身分年籍資料、被告張倍愼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交易明細、檢察官勘驗筆錄,及扣案如附表編號4、7所示威士忌2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均否認有何搬運贓物之犯行,被告林村羱辯稱 :我們購買前會上網查詢老酒收購的價格大約為何,品酒網也會分享成交價格,當時我們購買本案威士忌甚至比我在臺灣老酒收購的價格高一點點,我不知道本案威士忌是贓物等語;被告張倍愼則辯稱:我們在買酒之前都會上英國拍賣威士忌的網站(https://whiskeyauctioneer.com)查詢威士忌的成交價格,且生產數量、年份都會影響到威士忌的價格,有些年份的威士忌比較多人購買,價格就會比較貴,依當時匯率換算,我們當時收購本案威士忌的價格約新臺幣350多萬元,未有不符市場行情之情況,我不知道本案威士忌是贓物等語。辯護人亦為其等辯護稱:依照上開英國拍賣網站所示之價格,以108年12月19日之匯率換算,本案威士忌之收購價格約為9萬4419歐元,與本案被告2人收購價格之9萬5300歐元相去無幾,況且威士忌之收購價格,依其品牌、生產年份、等級、酒液狀態、酒盒、瓶身、酒標保存完整程度、市場流通狀態、買家交易談判能力等均有所不同,而被告2人當時認為該收購價格係公道合理,始會向Marc Jorgensen購買,主觀上並無搬運贓物之故意等語。 五、經查: (一)本案威士忌確於108年12月19日遭丹麥公民Marc Jorgensen 盜竊所得,均屬贓物,Marc Jorgensen並於臉書社團兜售本案威士忌,被告2人嗣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與Marc Jorgensen談判並交易本案威士忌,再以上開方式搬運本案威士忌抵台等情,業據被告2人所不否認(偵卷第52至69、339至341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卷第7至39頁)、扣案物照片(偵卷第41至43、129至130、317至319頁)、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第81至127、219至226頁)、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卷第131至196頁)、玉山銀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197至199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偵卷第75至78頁)、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第79、80頁)、Edrington Distillers Ltd所提出之說明(偵卷第313頁)、Macallan公司所提供如附表所示威士忌之市價參考表(偵卷第315頁)、109年1月17日時之歐元兌新臺幣、美元兌新臺幣歷史匯率(偵卷第359、361頁)、被告2人之護照影本、入出境紀錄(偵卷第247至279頁)、丹麥警方提供之Marc Jorgensen之照片及身分年籍資料(偵卷第227頁)等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惟按刑法收受贓物罪之成立,固必以他人犯有財產上之犯罪 為前提,且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其所收受之物係他人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有所認識,並進而收受,始具收受贓物之故意,如不能證明行為人有贓物認識,雖予以收受,仍不得以收受贓物罪相繩。從而,收受贓物之罪責成立與否,實取決於能否積極證明被告於收受該財產標的時,對於該標的物之不法來源具有認識,並出於犯罪之故意予以收受,苟無法證明被告自始有此犯意,縱然該標的物確為被告所使用或收受,亦無從遽此推斷被告於收受該標的物之初,主觀上即具有贓物之不法認識。本案被告2人是否有起訴書所指搬運贓物犯行,應視其收購時,對於本案威士忌係屬他人遭竊之贓物,是否具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定。倘被告欠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因搬運贓物罪不處罰過失犯,即無成立犯罪之餘地,合先敘明。 (三)公訴意旨雖提出Macallan公司提供威士忌市價參考、匯率表 、Edrington Distillers Ltd所提出之說明等為證,主張被告2人確以低於市價約3至4成之收購價格購買本案威士忌,主觀上顯有搬運贓物之不確定故意等語。然查:  1.被告2人於108年年底與Marc Jorgensen就本案威士忌以9萬5 300歐元成交,依檢察官提出的匯率資料,換算為當時新臺幣約為327萬元,金額非微,雖檢察官提出Macallan公司所提出之本案威士忌市價參考表為證(偵卷第283頁),惟細觀該函係製作於西元2022(111)年11月17日,與本案被告2人購買本案威士忌時(即108年年底)已相隔近3年,是該函所載之本案威士忌「市價(current market price)」是否能認與本案被告2人行為時之本案威士忌市價相當,已非無疑。又本案威士忌為Macallan公司之Fine & Rare系列(中文名:麥卡倫珍稀系列),自Macallan公司上開函覆可知,於111年11月間本案威士忌之單價介於1萬9000至6萬1000美元,而自Edrington Distillers Ltd所提出之說明(偵卷第313頁),可見珍稀系列為本世紀初所發行之高價值限量品,復觀被告2人則於108年12月間以合計9萬5300歐元購得本案威士忌,平均1瓶亦須支出1萬3600歐元,縱略低於上開Macallan公司所提供之市價參考,不論依上開公司之函覆或被告2人購買本案威士忌所支出之價額均可知,本案威士忌單價不斐,與一般娛樂飲用之酒類應有所不同,而更近於收藏用之奢侈品或藝術品,於生產後再行轉售,其價格本難有固定之行情,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威士忌之價格會因其年份、交易當下之流通性、買家談判能力等而受影響,而與當下「市價」不完全相同,從而本案被告2人之交易價格並未顯低於行情或有明顯不符事理之處等語,並非毫無可採。  2.被告張倍愼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認為本案威士忌當 時市值約新臺幣400至500萬元,是本案收購價格比外界賣的便宜3至4成,我購買本案威士忌之目的為收藏兼投資(偵卷第65、69頁);以老酒收購而言,是酒商建議售價的一半再便宜一些些,我們當時最後成交價格大約是新臺幣350多萬元(易字卷二第43、44頁)等語,惟因該等酒類屬於高單價商品,已如前述,縱依被告張倍愼之主觀認知即「低於市價3至4成之價格」,被告2人仍付出約值當時匯率新臺幣300多萬元之相當價額以取得本案威士忌,並非無償取得或以顯不相當之價額取得之,是本案被告2人收購之行為並非顯有悖於常情。被告林村羱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稱:1990年份當時定價是新臺幣20萬至30萬元,但是會再加價,只是幅度不一樣,我覺得我們當時買的價格是比外面便宜一點點,但沒有5折以下這麼少(偵卷第341頁);我沒有特別問對方的來歷,因為會在臉書上張貼出售文很多是酒的收藏家,若是公司他們會有管道可以收購,而收藏家若有酒要出售,就會把照片po到社團,有興趣的人可以和他們聯絡,我們也有和賣家視訊,所以不覺得奇怪,而且威士忌社團中,有很多外國人在銷售,我們也會加入外國人的社團(易字卷二第43頁)等語,而一般人持有本案威士忌、並於有需要時上網兜售,尚無不合理之處,而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向Marc Jorgensen收購本案威士忌之價格,有顯然低於當時一般市價之情形,再者,商品價格決定於市場供需之多寡,奢侈品之價格亦本會受到品牌聲譽、珍稀程度、市場炒作程度等因素影響而有所波動,未如一般民生物品有一定之客觀價格,況本案威士忌遭竊乙事,並無證據顯示在案發當時之臺灣為家喻戶曉之新聞,況被告2人與Marc Jorgensen本案交易之地點為旅館大廳,亦已銀貨兩訖,客觀上難認有何投機、違背常情之處,是縱認被告向Marc Jorgensen收購之價格略低於市價,亦無從遽認被告2人對Marc Jorgensen所販賣之本案威士忌屬贓物乙節有所認識或預見。從而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前開所辯,尚非無稽,礙難僅以被告2人有於上開時、地搬運本案威士忌之行為,即率為被告2人有搬運贓物犯意聯絡之論斷。 六、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所憑事證,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2人有為上開犯行之有罪心證程度。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足以嚴格證明被告有前揭犯行之積極證據,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告及證據裁判原則,被告2人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據前揭說明,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致維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年份 Bottled Year(裝瓶年份) Cask NO. Unique Reference NO. Macallan公司所提出之市價參考 1 1938 1969 無 Rc6280 6萬1000美元 2 1950 2002 598 FLF2mo 5萬1000美元 3 1952 2002 627 64av8L 5萬2000美元 4 1988 2011 12202 qez1zc 2萬9000美元 5 1990 2012 24706 3ehsqy 1萬9000美元 6 1990 2012 24706 RWvRx 1萬9000美元 7 1991 2016 7021 tc4bsa 2萬3000美元 合計25萬4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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