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易-49-2024122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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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樊志豪 周仕紘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1 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樊志豪被訴傷害廖健宇部分無罪、被訴傷害周仕紘部分公訴不受 理。 周仕紘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樊志豪與被告周仕紘、告訴人廖健宇( 下均以姓名稱之)因細故發生爭執,樊志豪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4日5時30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寶姐小吃店,徒手打廖健宇臉頰,並持玻璃酒瓶刺傷廖健宇左胸,致廖健宇受有左鎖骨撕裂傷合併部分肌肉斷裂等傷害。因認樊志豪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樊志豪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樊志豪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周仕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廖健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等為其論據。訊據樊志豪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廖健宇發生爭執,並有徒手打廖健宇臉頰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拿酒瓶刺傷廖健宇的左胸等語。經查: ㈠樊志豪與周仕紘、廖健宇,有於112年1月24日5時30分許,在 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寶姐小吃店,因細故發生爭執,樊志豪有徒手打廖健宇臉頰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坦認,核與廖健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卷第39-41、99-100頁、易字卷第76-79頁)、證人周仕紘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卷第21-27頁、100-101頁、易字卷第79-83頁)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偵卷第71-73頁、審易卷第41-45頁)、本院勘驗筆錄(易字卷第41-45、55-57頁)等件在卷可參;又廖健宇於112年1月24日經檢傷受有「左鎖骨撕裂傷」,並於當日急診入院及接受清創合併肌肉修補手術,嗣於同年月31日經診斷有「左鎖骨撕裂傷合併部分肌肉斷裂」之傷害乙情,亦據廖健宇指述在卷,且有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偵卷第57頁),此等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查廖健宇於警詢證稱:當時我與樊志豪有點誤會,樊志豪本 來要拿椅子作勢打我跟周仕紘,後來樊志豪拿著玻璃酒瓶跟我們出去說,主要是周仕紘和樊志豪在吵,我想把他們拉開,當時有好像被不明東西刺入左肩下胸,因有點醉酒沒有馬上發覺,事後周仕紘帶我去就醫,醫生是說我左肩下胸可能被刀刺入或其他尖銳物品,約5公分的傷口。樊志豪當時有拿玻璃酒瓶出來理論,因為當時有點醉,只有感覺樊志豪拿尖銳物品刺到我等語(偵卷第40頁);於偵查中證稱:樊志豪跟周仕紘扭打,我跑去勸架把他們拉開,過程中我感覺到我左胸有痛感,後來發現是被玻璃酒瓶刺傷左肩下胸等語(偵卷第99頁);於本院審理證述:當下因為有喝酒,所以沒什麼感覺,後來周仕紘載我回去,叫我起床的時候,周仕紘摸了我胸口覺得我的胸口濕濕的,就拉開我的衣服發現裡面都有血。樊志豪與周仕紘扭打到店外的時候,有扭打到地板上,當下我試圖把樊志豪與周仕紘拉開來時,那時候扭打的地方比較暗,所以沒有注意看到樊志豪拿其他東西打我。我沒有親眼看到樊志豪拿玻璃酒瓶刺傷我,但是我可以確定的是樊志豪跟周仕紘在我面前扭打,我上前卡在他們中間,我把周仕紘推到我的背後,在我正面的是樊志豪等語(易字卷第76-79頁)。則廖健宇就其當下有無感覺到疼痛感一事,先於警詢證稱:只有感覺樊志豪拿尖銳物品刺到我等語,再於偵查中證述:過程中我感覺到我左胸有痛感等語,其後又於本院審理中改證稱:當下因為有喝酒,所以沒什麼感覺等語,指訴已有先後不一之情形。況依廖健宇所證,其就醫時醫師研判其可能係被刀或其他尖銳物品刺入,傷口約5公分,足見傷口深度非淺,則衡情,廖健宇當下理應會有強烈痛感出現,而立即前往就醫,而非僅感到有被刺到或沒什麼感覺,是廖健宇前開證述是否可信,已非無疑。 ㈢又關於廖健宇證述之樊志豪有拿玻璃酒瓶出去、其於勸架時 係上前卡在樊志豪、周仕紘中間,其把周仕紘推到其背後,在其正面的是樊志豪等節,亦與證人林宛諭於本院審理證稱:我在現場沒有看到樊志豪拿玻璃酒瓶攻擊廖健宇,廖健宇都沒有來問我,也沒有調監視器。後面周仕紘與樊志豪打到門口去,我就攔著樊志豪,廖健宇攔著周仕紘,我們1人攔1個,所以樊志豪跟廖健宇應該是沒有接觸到的。我當天在現場不知道廖健宇有受傷。在店外的時候,我完全都沒有看到樊志豪、周仕紘或廖健宇任何1個人有手拿玻璃酒瓶,因為如果有拿,破掉的話我打掃時會發現,但是現場都完全沒有破碎的玻璃酒瓶,我確定沒有。我記得廖健宇一直抱著周仕紘,攔著周仕紘,我只記得我自己正面對著樊志豪,攔著樊志豪不給他過去等語(易字卷第83-86頁),以及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樊志豪手機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均未見樊志豪有手持玻璃酒瓶攻擊、刺傷廖健宇之情形,均不相符合。益徵,廖健宇之證述是否可信,顯屬有疑。 ㈣至證人周仕紘固於警詢中證述:我從洗手間出來看到樊志豪 甩了廖健宇1巴掌,我過去和樊志豪說不要這樣,大家有話可以去外頭說,但樊志豪拿著玻璃酒瓶出去,我們講沒幾句話,樊志豪就與我打起來,廖健宇在一旁勸架。樊志豪當時有拿玻璃酒瓶出來理論,因為當時有點醉,不太確定是否用玻璃酒瓶攻擊我,只記得把我壓在地上打。我們去外面講時,確定樊志豪拿著玻璃酒瓶出去。廖健宇事後發現被樊志豪拿玻璃酒瓶刺到左肩下胸等語(偵卷第21-27頁),然其於偵查中改證稱:當時我看到樊志豪打廖健宇1巴掌,我當下很生氣,於是我叫樊志豪出來店家處理避免影響對方,後來就起衝突,我徒手打樊志豪臉部,樊志豪有無持工具攻擊我不確定等語(偵卷第100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一開始我們都有拿酒瓶,後來在扭打前我的酒瓶就被老闆娘搶下來了,所以我在扭打時是沒有拿酒瓶的,我是空手,但是樊志豪有無拿酒瓶我沒什麼印象。我沒注意樊志豪手上有拿任何東西,因為那時候已經很晚了,根本也看不清楚等語(易字卷第82頁)。足見,周仕紘對於樊志豪與其扭打時究竟有無持玻璃酒瓶乙節,先於警詢證稱:其確定樊志豪拿玻璃酒瓶出去,又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不確定、沒注意樊志豪有無持酒瓶,前後證述已有不一致之情形,是否可信,實非無疑,自無從補強廖健宇之證述。 ㈤此外,公訴意旨所舉其餘等證據,僅可證明樊志豪有與周仕 紘扭打,且廖健宇經診斷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然尚不足以佐證廖健宇所受傷害係樊志豪所致,自難逕以前述罪責相繩。 四、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樊志豪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所提出之證據仍存有合理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得僅憑推測或擬制之方法,即率為被告有罪之論斷,而被告之犯罪既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樊志豪與周仕紘、廖健宇因細故發生爭執, 樊志豪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12年1月24日5時30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寶姐小吃店,徒手攻擊周仕紘臉部及四肢,致周仕紘受有雙側手肘、右前臂、雙膝及後背挫傷等傷害。周仕紘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樊志豪之頭部,致樊志豪受有臉部、左胸、背部及後頸挫瘀傷、左膝挫擦傷、雙肘及左腕挫瘀傷、右上臂及右前臂挫瘀傷等傷害。因認樊志豪、周仕紘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周仕紘告訴樊志豪傷害、樊志豪告訴周仕紘傷害等案 件,公訴意旨認樊志豪、周仕紘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樊志豪、周仕紘成立調解,周仕紘、樊志豪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被告樊志豪不得上訴。 公訴不受理部分得上訴。 附件: 本院勘驗筆錄 一、勘驗標的:本院審易卷樊志豪刑事陳報狀所附光碟內「01內 外監視畫面(無聲).mp4 」、「02手機錄影畫面(有聲).mp4」檔案。 二、勘驗結果: ㈠「01內外監視畫面(無聲).mp4」檔案(共2分38秒): 檔案開始時畫面左方站著1名身穿灰色上衣之男子(下稱甲 男),上揭男子面向畫面左方,左手持香菸。甲男面前站著另一名男子(下稱乙男)。畫面中央有另一名穿灰色短袖之男子(下稱丙男)。畫面左下方有一名身穿黃色上衣之女子(下稱丁女)。甲男與乙男面對面站立,甲男右手與乙男左手似有接觸。丙男從甲男身後靠近甲男,丙男以右手接近甲男右手,丙男右手被甲男右手揮開。乙男抱住甲男右側,甲男站立時身體稍微搖晃(00:00:08)。甲男與乙男面對面互相拉扯、推擠,丙男站在甲男身後,丙男伸出右手碰觸乙男左手。丁女先移動至甲男左側,在移動至乙男身後。甲男右手環抱住乙男。丙男先以右手碰觸甲男右肩,丙男再以左手按壓在甲男左肩。甲男與乙男胸部與腹部貼近。丙男左手環抱甲男左胸。乙男左手抓住丙男右手(00:00:16)。甲男左手擋在乙男臉部(00:00:25)。丙男以左手食指指向丙男自己的左臉頰處(00:00:26)。乙男以右手揮擊丙男左臉,丙男身體向其右側晃動(00:00:27)。甲男抱住乙男,丙男退後,雙手伸向畫面左側(00:00:31)。 檔案畫面似有跳接(00:00:31至32)。甲男與乙男突然身 處畫面中央處,兩人面對面身體靠在一起。甲男以右手攬住乙男,乙男推開甲男後,乙男走向畫面右上方,乙男伸出左手指向畫面右上方。乙男與畫面右上方某人拉扯。乙男右手有揮擊的動作(00:01:15)。乙男與某人在畫面右上方扭打(00:01:20)。 畫面跳接至另一畫面。(00:01:29)畫面變成某建築物門 口,畫面右上方有三人疊在一起。上揭三人中其中一人站起(00:01:38)。最左側之人(下稱A)拉住中間黃色髮色之人(下稱B),最右側之人(下稱C)坐在地上。C起身往畫面右上方移動。A從B身後抱住B。 畫面似有跳接,(00:01:44)C站在畫面右上方,B從右上 方靠近C,C以右手推擋B左手,B伸出右手欲抓C之左手。B以左手抓住C胸前衣服,B以右手揮擊C之臉部5次。(00:01:52)A從B身後抱住B,A將B往後拉。B拉扯C胸前衣服甩向B之右側,C隨即跌向畫面左側。B將C拉回畫面右側。 畫面似有跳接(00:02:04)B抓住C左肩處之衣服,A從B身 後環抱B。C以左手揮向B之右臉。A面向B擋在B、C中間。B抓住A之衣服領口,B以右手打A左臉1巴掌。(00:02:28)A伸出雙手擁抱B。 ㈡「02手機錄影畫面(有聲).mp4」檔案(共27秒) 檔案開始時畫面分為左右兩格,左方畫面歪斜,照向道路; 右方畫面為某建築物門口處,右方畫面顯示一身著灰色外套之男子抱著另一名染金髮的男子。從畫面中能聽到有人出聲「幹你媽機掰,王八蛋啦」、「小心一點,不要給我遇到」。接著畫面看見染金髮之男子右手食指指向畫面拍攝者之方向,接著再聽到畫面中有人出聲「下次不要給我遇到,試看看,我糙你媽的機八,幹你娘,試看看」,身著灰色外套之男子與染金髮的男子一同離開畫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