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3-易-512-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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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俐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俐慧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劉俐慧明知其無為陳沛蓉、王茂曙投資電視台健康食品、桃園市 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間,向陳沛蓉佯稱:可協助投 資電視台健康食品,每月可賺本金2%至3%云云,致陳沛蓉陷於錯 誤,於108年5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4月間,應予更正)匯 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至不知情之劉俐慧女兒黃○恩申設之玉 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復另 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 年8月間(起訴書誤載為108年4月間,應予更正)向陳沛蓉佯稱 :可協助投資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云云,致陳沛蓉陷於錯誤, 由陳沛蓉於108年9月6日匯款120萬元、王茂曙於109年2月18日匯 款127萬6,000元至本案帳戶(起訴書誤載為108年4月間匯250萬 元,應予更正)。嗣上開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屆期,經 陳沛蓉催討返還本金未果,始悉受騙。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劉俐慧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第46頁),且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本案帳戶向告訴人陳沛蓉於108年5月17 日、108年9月6日、109年2月18日收受200萬元、120萬元、127萬6,000元之事實,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當時是我與告訴人陳沛蓉聊天時,有提到可以用「借錢賺利息」的方式獲利,通常約定的利率會比銀行利率高,告訴人陳沛蓉聽了之後就說她也想用這種方式賺利息錢,告訴人陳沛蓉匯給我的200萬元、120萬元、127萬6,000元等款項都是借貸款項,我從來沒有和告訴人陳沛蓉提到健康食品的事情,我們兩個之間是單純借貸關係等語。經查:  ㈠本案帳戶為被告之女黃○恩所申設,且實際為被告所使用;告 訴人陳沛蓉於108年5月17日匯款200萬元、108年9月6日匯款120萬元、109年2月18日匯款127萬6,000元(自告訴人王茂曙之帳戶中匯出)至本案帳戶等節,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易字卷第43至46頁),並與告訴人2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57至59頁、第51至53頁),並有告訴人陳沛蓉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譯文、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二)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見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11至27頁、第29至31頁、第113至235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至起訴書雖認告訴人陳沛蓉交付200萬元、120萬元、127萬6,000元款項之時間均係於108年4月間,然查,告訴人陳沛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是在108年5月17日匯第一次款項給被告,是我先生王茂曙匯的200萬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06至107頁),另佐以告訴人陳沛蓉提出之對話紀錄,可見於108年5月17日告訴人陳沛蓉曾傳送訊息向被告稱:「小喬姐,我們匯好了」,被告則回以:「好」、「剛好沒雨」、「我等等去領」等語,可見告訴人陳沛蓉係於108年5月17日匯款200萬元至本案帳戶,此有被告與告訴人陳沛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見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13頁);另參以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二)翻拍照片,依據其上所載之辦理時間,亦可知悉告訴人陳沛蓉分別係於108年9月6日匯款120萬元、109年2月18日匯款127萬6,000元至本案帳戶(見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29至31頁),是應認告訴人陳沛蓉係分別於108年5月17日匯款200萬元、108年9月6日匯款120萬元、109年2月18日匯款127萬6,000元依被告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是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匯款時間均係於108年4月間,即屬有誤,應予更正。  ㈡投資電視台健康食品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沛蓉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07年3月擔任黃○恩 之家教時,聽被告說有電視台的投資,該電視台主要是販賣保健食品,每月可以獲利2%至3%,被告也有具體告訴我是哪個電視台,我和我先生聽完之後感覺可以投資,故我們於107年5月17日(按:應為108年5月17日之誤載)由我先生匯款20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等語(見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58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第一次被告是在108年4月間口頭跟我們分享可以投資電視台的健康食品,被告說他跟第四台認識好幾十年,一直有資金在電視台內投資,且都有穩定獲利,問我們要不要參與,再由被告幫我們投入資金,每個月可以獲利本金金額的2%至3%,後來我們就在108年5月17日匯款200萬元至本案帳戶中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06至108頁、第114頁、第125至126頁)。是依告訴人陳沛蓉上開所證,可知其就被告先向其告以投資電視台可以穩定獲利,且該電視台主要係販售保健食品等節,前、後證述情節一致,並無有何明顯瑕疵可指。另佐以被告與告訴人陳沛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對話譯文內容如附表一所示,由其對話脈絡以觀,可知告訴人陳沛蓉與被告係談論「電視台投資」之資金問題,而在該對話中,可見被告向告訴人陳沛蓉稱「賺不少」、「投資」,且於告訴人陳沛蓉提及「保健食品賣翻了」等語時,亦未見被告對此有所反駁或否認,反而持續與告訴人陳沛蓉討論投資款項、是否能獲利,並稱自己也有投資該電視台,此情亦與告訴人陳沛蓉證述內容互核相符。足認被告確實於108年4月間向告訴人陳沛蓉以「投資第四台之保健食品」為由邀其投資,而告訴人陳沛蓉遂信以為真,將款項於108年5月17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本案帳戶中。  ⒉再者,告訴人陳沛蓉係害怕其關於「電視台投資案」資金數 量龐大且無任何擔保,因而向被告提出開立票據之要求,然被告竟向告訴人陳沛蓉回以「怕要求他會說直接退給我」等語,而依照前後文義,應認被告所稱之「退款」,即係指告訴人陳沛蓉投資於電視台之款項(此自被告回以「現在能投的很少了」等語甚明);而於該段對話內容間,被告從未有隻字片語提到係「被告自己或因自己其配偶設立之公司有資金週轉需求,而欲向告訴人陳沛蓉借款」乙節(見本院易字卷第43至44頁)。據此,被告自始至終均係以「投資電視台」為由向告訴人陳沛蓉收取款項,始有是否退還投資款項之問題,否則倘如被告所述,其與告訴人陳沛蓉間為單純之借貸關係,又豈會提及「他們會計很78」、「靠信用」、「他們這次玩回來有在說 可能這幾個月會全部退」,而在對話間提及一毫不相關之第三人?益徵被告確實以「投資電視台之保健食品」為幌,誘騙告訴人陳沛蓉交付款項甚明。  ㈢投資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沛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第二次是被告和我 們分享桃園市觀音區草漯的土地重劃工程案,需要資金去運作該工程,等工程結束後會有投資分利;被告說她先生是佑旺營造公司的負責人,在該案之前我們曾經投入120萬元投資該公司在桃園市蘆竹區土地的重劃案,該案結束後,我和被害人商量將該筆120萬元直接轉投資該公司在桃園市觀音區草漯的土地開發案,並另外再投入130萬元,合計投資250萬元,被告都是跟我們說可以幫忙代為投資,沒有提到借錢,且被告有保證獲利,約定三年後可以獲利55%;後續的130萬元部分,因為這段期間還有1、2次以太陽能工程為由的投資案,當時我並沒有將該投資的所有獲利都拿回來,因此該太陽能投資案的獲利就充作此次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投資案投資款的一部份,因此我只給付給被告127萬6,000元;被告說這個重劃工程需耗時3年,因此我們有請被告簽立本票,並且連同投資的利潤也有請被告一併開立本票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06至111頁、第113頁)。佐以被告與告訴人陳沛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被告確實先以「投資桃園市蘆竹區土地」為由邀集告訴人陳沛蓉參與投資,告訴人陳沛蓉遂於108年9月6日匯款120萬元至本案帳戶(見附表二編號1至3);嗣於109年2月2日告訴人陳沛蓉又與被告提及轉投資之事項,並談妥將原先投資桃園市蘆竹區款項之120萬元,轉而投資桃園市觀音區草漯之土地重劃案,並再額外投入資金130萬元,告訴人陳沛蓉並於109年2月19日再次匯款127萬6,000元至本案帳戶中(見附表二編號5至7),核與告訴人陳沛蓉所述之投資時序、資金金額移轉之方式、數量相符,可見被告確實係以「投資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可賺取高額利息」為由,誘騙告訴人陳沛蓉交付款項。  ⒉另觀諸被告與告訴人陳沛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 對話譯文內容如附表二所示,於該對話中雖未明確提及投資「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然依其等對話脈絡,可知告訴人陳沛蓉曾針對「投資觀音土地」明確載明款項之用途、金額、投資總額,而被告亦不否認此情並回稱「好」等語(見附表二編號5);再佐以其等對話間,被告向告訴人陳沛蓉稱「剛剛會計打給我額度剩180」等語,證人即告訴人陳沛蓉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一開始投資觀音區草漯的土地額度是180萬元,後來我和被告有再談增加投資金額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11至112頁),足認被告與告訴人陳沛蓉原先係就「投資觀音土地」乙案先談妥投資金額上限為180萬元,其後告訴人陳沛蓉再於不詳時間,與被告談妥提高投資金額至250萬元,而此部分之250萬元款項,亦係被告以投資土地為幌,向告訴人陳沛蓉收取等情甚明。倘如被告所述,此部分之款項亦為其向告訴人之借款,又怎會於對話之間一再提及「會計」、「額度」等語?且被告與告訴人陳沛蓉談論之時間歷時數月,資金款項龐大,苟對話中忽然提及不詳之第三人(即前稱之「會計」),告訴人陳沛蓉豈會未加以追問,而任由其投入之資金陷入遭不詳第三人所用之風險?況被告對於告訴人陳沛蓉於對話間不斷提及「投資」等語時,均未見被告對此有所反駁或糾正,反而持續與告訴人商討金額數量,再再可見被告自始即以「投資觀音區草漯土地」為由,誘騙告訴人陳沛蓉交付款項。  ㈣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按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故加害者如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即應構成該罪(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上詐欺罪之詐術施用,僅需行為人故意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進而誤導他人對事實之認知,即足當之,而行為人負有告知交易上重要事項之義務而不告知者,亦屬詐術之施用。交易中雙方關係究係借貸或投資,對於當事人而言,本非截然二分,其等在約定當時,亦未必有明確界定之意,而刑法之詐欺罪成立,既係取決於行為人是否故意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致他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並受有損害已足,即應以被告對告訴人陳沛蓉傳遞之資訊,是否不實且於交易上具重要性,並已使他人陷於錯誤為據,認定是否合致詐欺犯行。  ⒉本案被告既投資為由,向告訴人陳沛蓉取得資金,許以高利 ,告訴人陳沛蓉主觀上必然係衡酌被告上開情事以為交付,被告自須將該資金用以投入其所許諾之投資案中,然被告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將款項用於投資案之相關佐證,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自承:我向告訴人陳沛蓉收受的款項都拿去周轉,或用來繳納公司及家裡的費用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5至46頁),顯見被告確實未將前揭款項用於投資電視台保健食品及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況一般人於決定是否借款或交付資金與他人時,均會將借款人或需款對象之財務狀況、日後之還款或給付利息之能力列為重要考慮因素,又借貸之款項或交付之資金日後挹注之用途為何,攸關貸與人、投資人對債務清償能力、獲利之風險評估,影響借款、交付資金之意願,係交易上重要事項,若隱匿此等資訊或有所欺罔,使借款人或投資人欠缺研判之重要決定依據,因而就風險評估判斷錯誤而交付款項,自屬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是被告縱使有其他調度資金之需求,然其將款項相互調度支應、填補債務等交易之重要事項加以隱瞞,告訴人陳沛蓉倘知如此,當不致甘冒風險,一再同意交付資金,迨至被告無法還款為止,則參諸上開說明,被告主觀上即係基於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而為詐術之施用,並使告訴人2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交付,當屬明確,被告所辯,尚屬無據,即不可採。  ⒊至被告所提出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14號支付命令,至 多僅能證明債權人凱雅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向債務人佑旺開發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因債權人凱雅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相關事證以佐,故遭本院駁回其聲請,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對告訴人陳沛蓉兩次詐欺犯行,係分別於不同時間,以 不同之詐欺手法(即「投資電視台健康食品」及「投資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為之,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其自身有資金需求,竟向告訴人陳沛蓉佯以 「投資電視台健康食品」及「投資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土地重劃案」並可賺取高額利息之話術,使告訴人陳沛蓉信以為真而將此事轉告告訴人王茂曙,使告訴人2人先後交付款項,所為實無足採,另參以其詐得金額高達447萬6,000元,金額甚鉅,及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至今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或得其等諒解,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從事檳榔業、經濟狀況不佳、需扶養婆婆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167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又考量被告就本案犯行,所侵害之法益類型均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集中,可見其法敵對意識尚非強烈;且參酌被告本案所犯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被告向告訴人陳沛蓉施用詐術後,詐得款項共計447萬6,000 元(計算式:200萬+247萬6,000=447萬6,000),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又證人即告訴人陳沛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審判長問:【提示113審易字卷559號第27至43頁】被告之前在準備程序中有提出她有給妳的款項分別是上面螢光筆畫線的部分,這些都是給妳的利潤抑或是其他錢?是否有收到這幾筆款項?)第27頁的第1筆是已經結算的太陽能工程,不是在這兩個案子裡面,第29頁這兩筆有收到,是電台的2%,第31頁是電台的2%一次匯2個月,第33頁的10萬是觀音草漯的第一筆10萬,第35頁上面的2萬是繼10萬之後每個月都有匯的部分到5月,也是針對觀音草漯,第37頁這兩筆也是觀音草漯,第39頁的三筆也是觀音草漯,第41頁的三筆2萬這部分我不確定,我沒有去刷簿子,第43頁的兩筆2萬我也無法確定」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27至128頁),並佐以告訴人陳沛蓉自行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註記(見本院易字卷第144至156頁),堪認被告已返還予告訴人陳沛蓉之款項共計75萬元(計算式:4萬+4萬+4萬+4萬+4萬+8萬+4萬+4萬+10萬+4萬+3萬+4萬+3萬+3萬+2萬+2萬+2萬+2萬+2萬+2萬=75萬),此部分應自上開犯罪所得予以扣除。而就所餘之犯罪所得372萬6,000元(計算式:447萬6,000-75萬=372萬6,000)則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2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瑋彤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節錄自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207至208頁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譯文,以下所稱之告訴人均指告訴人陳沛蓉) 告訴人:目前大額的資金,沒有本票或支票,就是電視台的部     分,我們也會有點害怕     電視台的200萬元部分,能再請妳幫忙開票嗎? 被告:嗯............    我開我的給你好了 告訴人:支票或本票都可以,方便就好 被告:怕要求他會說直接退給我 告訴人:【貼圖】     會這麼直接哦 被告:一樣用我的本票給妳    妳忘了 告訴人:嗯嗯嗯,好的! 被告:他們會計很78 告訴人:對齁~所以妳跟他們之間也是靠信用哦! 被告:嘿啊    而且他們這次玩回來有在說    可能這幾個月會全部退    不給投了 告訴人:麻煩妳了~~~ 被告:疫情的關係應該是讓他們賺不少    所以不缺吧    我猜啦 告訴人:好吧,其實有就算賺到,沒有也沒關係 被告:對啊 告訴人:應該是,我也覺得,保健食品賣翻了 被告:可是妳要等我回桃園在開給你ㄛ 告訴人:如果真的有說要退再提早跟我說一下,有個心理準備 被告:好 告訴人:好,沒問題,不差這一下子     說不定開之前就退回了 被告:哈哈    最好不要 告訴人:真的~希望不要!!一個月差4萬,會很有感覺 被告:不然現在可以投的真的很少了    我現在也只剩太陽能跟電視台而已    還有2年的那個    其他也沒了    都退回來了 附表二:(節錄自112年度他字第3383號卷第161至163頁、第182 至184頁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譯文,以下所稱之告訴人均指告訴 人陳沛蓉) 編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 108年7月17日 被告:我明天晚上才有回桃園    禮拜五我在去跟朋友拿、拿好在聯絡你拿給你 告訴人:嗯嗯嗯,好喔 沒關係 被告:因為剛好另一個2分利的 告訴人:你們玩得開心一點,不急 被告:要結算    另一個朋友那 告訴人:哦哦〜好喔,小喬姐依你方便為主 被告:這個月底到    然後要叫我去看蘆竹的一塊地    他們打算要標地    想帶我去看看    所以才想說先上去處理好    在回南投    如果他們真要標 告訴人:哇!土地哦 被告:你還要嗎 告訴人:你們也一起投嗎? 被告:土地的部份我們不用管    只是2分利賺 告訴人:哦哦哦 被告:其他他們的事    單純賺利    我只有找你跟我大嫂    你在看看 告訴人:這樣要投多少 被告:雖然這邊是2分利    但、穩就加減賺    這沒有說固定多少    只是看你想賺多少    如果你婆婆他們想賺生活費    可以加減賺    也不用說要投一定的金額    她如果一個月想賺個2萬    也是加減賺    看你們囉    只是有賺錢機會報給你而已 告訴人:嗯嗯嗯,謝謝     這個投資大概多久 被告:5〜6個月 告訴人:什麼時候資金要到位 被告:你等等我先問一下大概的時間 告訴人:嗯嗯,好喔 麻煩你了 被告:不對 告訴人:【貼圖】 被告:應該是我先問你    你們的時間 告訴人:可以拿出資金的時間嗎 被告:然後在看他講的時間會不會差很多天    對 告訴人:我爸更好要退休,有100的退休金,應該要8月底左右 被告:所以你是只有你爸要而已是嗎    他說時間要等禮拜五他們看完地然後開會討論後才會跟我說 2 118年8月12日 告訴人:小喬姐,我這邊金額110萬 被告:好、我在跟他們說 告訴人:小喬姐,更正!我全部要120萬     【貼圖】 被告:好 告訴人:謝謝妳 3 108年9月6日 告訴人:小喬姐     我今天匯哦     【照片】     這個對嗎 被告:喔、好喔    對 告訴人:好     匯好了    【照片】 被告:Ok 告訴人:【貼圖】      我婆婆聽到竟然比我爸接受度還高      哈哈哈,直接說,他也要,不過來不及      因為他的退休金沒那麼快下來 被告:哈哈    好可愛    不然我試試    問其他的有嗎? 告訴人:【照片】 被告:我有好幾個可以問    4 109年1月28日 被告:【貼圖】    有空打給我    【通話時間9:59】 告訴人:【貼圖】     【通話時間0:24】 被告:剛剛會計打給我額度剩180     告訴人:好哦     那就180     然後我們電視台不用動     【貼圖】 被告:不是    【通話時間6:09】   5 109年2月2日 告訴人:小喬姐,忘記回覆你     我婆婆加我們的,要再投資130萬     "電視台200不動     蘆竹120轉觀音     觀音再投130"     "結論:     電視台200     觀音250"     【貼圖】 被告:好    看怎樣再通知你 6 109年2月18日 告訴人:小喬姐,我們應該今天或明天會匯款過去哦     【照片】     匯到妹妹這個帳號     妹妹什麼時候開學? 被告:喔喔我以為你們不要了說 告訴人:【貼圖】     那,還來得及嗎     就是會依這個結論,所以再匯130給你     如果來得及的話 被告:我明天問一下好嗎 告訴人:好啊,不好意思耶 被告:因為到15    號    我以為你們沒有要所以也沒問你    呵    我明天白天在問 告訴人:好喔,拜託你了 告訴人:小喬姐〜〜     我們補匯來得及嗎?     【您已取消通話】 被告:剛剛出去買東西    可以ㄛ 告訴人:【通話時間1:56】 7 109年2月19日 告訴人:小喬姐,昨天中午有匯出了哦     真的很感謝妳     金額是$0000000 被告:好 8 110年3月30日 告訴人:小喬姐,想問你一下     我們投資的觀音重劃那個還順利嗎     不知不覺過了一年了 被告:我沒過問耶    時間還沒到不想讓朋友覺得煩 告訴人:喔喔~好喔 被告:所以都沒有過問 告訴人:沒關係     有時候沒消息就是好消息     哈哈哈哈     或許就是沒什麼狀況 被告:土地的事就是要時間 告訴人:嗯嗯嗯,如果剛好有跟朋友聊到,再跟我分享就好 被告:竟然他們是主事    也不好問太多 告訴人:嗯嗯,剛好過年的時候,我婆婆跟我爸有問到     我就隨口說說,桃園現在那麼熱     應該沒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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