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M-113-易-555-2024112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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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全義 選任辯護人 林逸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9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 刑拾月。 事 實 甲○○與代號AE000-K112009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A女)於數10年前曾係情侶,為求再與A女聯繫交往,竟基於跟 蹤騷擾之單一犯意,於不詳時間以GOOGLE搜尋查悉A女就讀於某 大學研究所(下稱甲研所)後,於111年8月間,將手寫含有「我 對你有著無與倫比、熾熱難耐的性慾」、「為什麼他一靠近你的 性器,就會變得更長,長到我都不認識了」等與性有關之文字信 件,及裝有薄荷油、零食、貝殼等與2人交往期間經歷事件相關 物品之包裹,先後寄至甲研所之系所辦公室予A女,A女於同年9 、10月間學期開始後,經通知而收受上揭信件及包裹;另持續於 111年9月至112年1月期間,以電子郵件信箱帳號00000000000000 000.com、00000000000000000000.com,先後傳送包含附表一所 示內容之電子郵件共1900餘封,及A女娘家附近、A女固定前往教 堂之照片、被告錄音檔案共1143個,至A女所屬之甲研所公務電 子郵件信箱,經A女在桃園市住處使用手機連結網路登入前揭公 務電子郵件信箱而閱得上揭電子信件及檔案。嗣A女不堪其擾, 於112年1月17日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提出告訴後,甲○○ 仍承前犯意,於112年3月6日下午5時16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 OK暱稱「許遠足」,假藉道歉名義,傳送附表二所示暗示其與A 女間性關係之訊息予好友名單中之A女配偶,以此種違反A女意願 方式反覆及持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A女進行干擾,及寄送 與性有關之文字、物品予A女,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 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111年8月間寄送實體手寫信件及包裹 至A女就讀之甲研所辦公室,且確於111年9月至112年1月間傳送傳送包含如附表一所示在內之電子郵件共1900餘封及1143個照片、錄音檔案至A女所屬之甲研所公務電子郵件信箱,並於112年3月6日以FACEBOOK傳送附表二之訊息予A女之配偶等節,惟否認有何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犯行,辯稱:我沒有跟蹤騷擾的犯意,我是從A女的Youtube歌單發現有很多悲歌,自己想像認為A女狀況很糟糕,我們分手之後覺得對她有責任,我們分手30幾年,我確實有去過她家,透過信件想告訴A女我沒有忘記她,傳訊息給她的配偶是想要道歉云云;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被告傳送之信件內容雖稍嫌露骨,但此等部分之邀約與訴求,均屬在A女報警提告及提出性騷擾申訴等行為明示拒絕以前為之,被告獲悉A女不願被打擾,旋即停止寄發郵件,被告所為尚無騷擾A女之惡意,況被告寄送標的為A女之學生信箱,而非私人信箱,被告又與A女已數10年未聯繫,到底能否透過此一學校公用信箱聯絡到A女,已難有把握,如何能從A女未回信的這個事實推斷被告確知A女是拒絕收信的?又根據被告印象,系辦的工作人員有致電給被告,有請被告把信取回,並告知A女已休學,再加上A女沒有任何回信,所以被告的確是有可能不知道A女不希望收到這些信。再者,附表一所列有關性之訊息僅佔被告寄發訊息約1.2%,其他多在敘舊感嘆人生,與其說是在騷擾A女,更像是找到一個樹洞緬懷過去時光,只是被告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造成A女的困擾,應認被告所為,主觀上並未認識到違反A女意願,且使其心生畏怖,而未具備跟蹤騷擾之主觀故意。另被告寄發電子信件之行為雖造成A女不快,惟被告自始至終除了寄電子郵件外,均沒有實際接觸過A女,也從未對A女有任何不利行動,是否達到「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程度」亦非無疑。A女雖證稱因為之前遭被告騷擾的情況而認為有所回應不妥,但並無事證可證,並不能證明被告在做這些行為時主觀上有違反A女之意願,且依據後來寄送給A女丈夫的訊息內容,可見被告確實係出於抱歉的意思;又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不能跟蹤騷擾被害人的家屬,但因為當時才剛立法,且警察局的告誡書只表示不能騷擾本人,故被告可能真的不知道連被害人的親屬都不能接觸,所以一時不小心寄給A女的配偶,被告的確無主觀犯意,亦不知已違反A女的意願,請為無罪諭知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所載時地,為犯罪事實所載之客觀行為,期 間被告曾向友人何○○(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詢問A女消息,及請求甲男代為傳達訊息予A女,A女於112年1月17日向警局提告後,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對被告核發告誡書面,又被告所為客觀行為業經被告所任職高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被告所為符合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而建議予以解聘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及不爭執,並有被告寄送之實體手寫信件及包裹照片、電子郵件電子檔、電子郵件內容列印紙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字第0000000號校園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及000學年度第0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臉書對話紀錄截圖、甲男寄予A女之電子郵件、被告與甲男之對話紀錄及往來信件與電話簡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2月17日桃警分防字第1120010708號核發書面告誡被告書函(見112年他字第2285號卷【下稱他卷】第37至45、53至131、275至279頁,112年度偵字第19899號卷【下稱偵卷】一第49、55、95至145、155至163頁,112年度偵字第13771號卷第66至67頁,本院審易卷第89至105、107、109至113頁)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 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而設,立法理由並說明: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係基於危險犯概念,並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案例經驗,理解跟蹤騷擾行為係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而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之行為,使國家公權力得就危險之個案提早介入調查及處罰,故以「與性或性別相關」定明行為構成要件,為跟蹤騷擾行為可罰性之建立。是所謂「與性或性別相關」,其意義非僅止於性或性別本身,在積極內涵上,亦包括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互動關係與模式中,是否具有基於個人、社會之條件或地位等抽象階級之不平等、或如掌握了被害人的日常生活軌跡等物理條件上之控制,使得加害人居於足以壓迫另一方之不平等地位,而具高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之特徵後,再審究加害人是否有藉此等關係,為適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欲納管之危險行為,並據時間長短、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害人反應及加害人回應等各個向度統合以觀,探究有無反覆或持續之樣態後,針對各該加害人之行為樣態為個案上相對性地評價,以為是否合致於跟蹤騷擾行為的完足判斷,藉以回應立法上選擇具體危險犯或適性犯之立法要求,同時遵循比例原則之憲法誡命。又在當今兩性平等、相互尊重之思潮下,任何人都不能夠只求滿足一己對於異性追求之慾望,曲解世界各地正極力呼求應正視「No Means No」此一消極自主決定之內心真意。又有無該當跟蹤騷擾行為,應一併衡酌被害人主觀感受,並以「合理被害人」為檢視標準,畏怖之判斷標準,應以已使被害人明顯感受不安或恐懼,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亦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立法理由所明揭。 ㈢經證人即告訴人A女到庭結證稱:我大一時因為參觀社團書展 而認識被告,也曾被邀請去參加讀書會,被告說他念高中時就對中國文學非常有興趣,被告常來旁聽,被告當時表現非常溫和,但被告片面宣布我是他的女朋友,所以我在大二上學期被迫和他交往,苦苦要求分手,被告都不願意,直到被告畢業去當兵,我終於可以脫離被告的魔掌,但被告還是常回學校,我曾經非常明確、無數次用強烈方式告訴被告,叫他不要再來騷擾我,但被告不肯停,最後我把娘家電話都換了,我搬家換工作,被告才找不到我,但又過了幾年,被告總是有辦法找到我在哪裡上班,持續騷擾我,以致於我辭職,辭職後被告還是再找到我在哪裡唸書,於是就發生了本案,我忍無可忍,由於我的拒絕對被告都不會產生作用,我只能夠用不回信、躲著被告來處理。大學時,我曾經對被告說「請你不要再亂碰我」,被告回我「為什麼?你每次說不要,我都會聽成要」,有一次在女生宿舍外,我把被告送我的二手書砸在他臉上,把他寫的信撕爛丟到護城河,我尖叫「你不要再來找我了」,他面帶微笑、無動於衷的說「你生氣的樣子好可愛」,我已經被他搞到崩潰,被告每次都告訴我要分手的話就見最後一次面,但見面只會更慘,我到現在還記得我跟被告說「你不要再靠近我」、「你再靠近我,我就跳下去死給你看」,被告面帶微笑說「你跳阿,我想看看你會不會真的跳」,如果我用自殺拒絕被告都不會有效,那今天我寫信告訴被告不要再寫信或打電話拒絕他有用嗎?按照被告的邏輯,被告會認為我回信就是還想跟他互動,說我們女生說不要就是在裝模作樣,我如果打電話給被告制止他,他就會知道我的電話號碼,我這麼多年來就是把被告的信丟掉,沒有回應,被告還不是繼續寫,最後丟掉的結果就是我沒有更多證據證明他的惡行。我應該是於9月或10月左右,助教寫e-mail通知我系辦收到一個包裹要給我,因為這個包裹是被送到大學部,暑假期間辦公室不太會有人在,所以放到開學後才查到我是研究所才轉過來,我看到這個包裹非常害怕,想說我都自前一個工作辭職,以前被告寫信還會裝模作樣寫一些讀書報告、心情抒發,被告以前寫到前工作地點的信已經寫到知道我兒子名字、知道我最近得了什麼獎,這些可怕的、異於常人的信會引起我很大的恐懼,我辭職唸書的事很少人知道,我去系辦時學弟妹都圍過來看,猜說「學姊不是念博士班又50幾歲,結婚有小孩了,為何還會有這種校外人士寄這種一看就是要追求人家的東西,學姊是不是有婚外情阿」,在場的女性助教說「不要太衝動,都分開這麼久了,被告還能千方百計找到做這種事,這完全不是一個正常人,而且被告在包裹上大方寫上自己的名字、手機,這該不會是一個精神病患,如果打電話去罵他,激怒了他,要是來潑硫酸怎麼辦?」接著說「你完全不要回應,冷處理不要讓他有機會,我們來幫助你」,並打電話告訴被告「你以後不要再寄來了,已經寄來的我們幫你退回去,你寄來的包裹上有一個住址,寄來的信又是另外一個住址,請問要退到哪個住址」,被告說「不要退回來,我要自己去學校拿」還跟助教說「你們打開來看看嘛」,助教基於隱私不願意打開包裹看,我是帶回家之後才打開,打開快要崩潰,用最廉價的方式寄一個垃圾郵件,裡面寫了很色情的東西;我看到電子郵件很生氣、非常生氣,但是更害怕,系辦的公務信箱我平常不太會打開,我會去打開是因為甲男幫被告轉了一封信給我,甲男轉信沒多久後寫信跟我道歉表示「對不起,我現在腦子清醒了,這就是騷擾,我以後不會再幫被告」,我現在已經不太記得是否因為甲男告訴我,我才又去開公務信箱,之後我就去找學校心理師。之後我先生告訴我被告傳附表二之訊息給他,我感到崩潰、害怕、憤怒,我想我已經去報警了他還敢寫,一般男人收到這種信可能會不分青紅皂白直接給妻子2巴掌或者離婚,幸好我先生不是這樣的人,但是被告這種行為不就是很邪惡的用心嗎?被告想要陷害我的動機難道還不夠明確嗎?我用Youtube只是用一個播放清單方便自己聽歌,甚至不知道有人可以偷窺我的清單,被告丟垃圾到別人家本身就不對,憑什麼還要求別人要來告訴他不要再丟,被告的回覆讓我非常憤怒,被告可以犯罪,而我竟然還有義務要阻止被告犯罪等語(見本院易卷第88至100頁),互核A女所述關於甲研所系所辦公室人員通知被告前往領取信件及後續處理方式,與辯護人所稱被告曾接獲系所辦公室人員來電告知取回信件之事一致,及被告對於證述事實均未爭執,僅以己與A女之認知落差甚大為辯,參以A女於證述時所呈現之情緒狀態,可認A女證述足堪採信,是A女因與被告交往及分手過程,深受被告騷擾及備感恐懼,被告無視於此,在A女積極隱藏己之相關個人資料狀態下,仍不斷探詢A女生活情形,單方面積極與A女聯繫,並毫不避諱告知A女已查悉其工作及家人之相關資料,無非係為向A女展現其掌握A女的日常生活軌跡等物理條件上之控制,使己居於足以壓迫A女之不平等地位,又觀諸附表一所示被告傳送之信件內容,用詞情節均明指性交行為,無任何以隱晦暗示之詞代替之意,亦顯被告欲以2人曾有之情侶關係對A女進行騷擾之狀態,衡以一般社會通念,任何人倘處於遭曾經拒絕分手之前男朋友查悉目前生活狀態及收受如附表一所示滿佈性愛內容之信件,又己之配偶亦收受如附表二暗示己與前男友交往歷程訊息之狀態下,儼然足使A女心生畏佈,影響甲女之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甚明,具恐懼性、危險性之特徵,被告所為客觀行為構成跟蹤騷擾行為至明,前揭所辯顯屬卸責之詞,洵不足採。 ㈣又被告雖以主觀上不知所為已違反A女意願置辯,惟查,被告 寄送如附件一、二所示之信件及訊息,佐以前揭被告與A女之關係,衡情任何人在此情狀下,均不願收受此種信件,至屬灼然,而被告身為高中教職身分,豈有不知之理;又細繹被告與甲男之聯絡信件內容,甲男於111年8月26日即已明確告知被告「全義,我會幫您轉達,我跟A女有一段時間沒有聯繫,上次跟她聯繫時,她剛好要報考甲研所博士班,…」,另於同年月30日告以「全義,身為你的好友,我建議您不要再去跟A女聯繫,她會覺得是騷擾,您自己也有家庭,要以家人為重」,被告則回應「對不起,讓你為難。她沒回應,我也不會再騷擾她了,下個30年也很快」、「她不給的話,也就算了,雖然我可查到或問到」(見本院審易卷第89頁),足見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知悉其與A女之共同好友甲男得以聯繫A女,其查得之A女就學狀況為正確,且甲男依客觀者角度告誡被告其行為已構成騷擾,被告亦承諾不再騷擾A女,其主觀上已明確知悉其所為造成A女之不安及影響A女生活,在此認知下,被告仍執意傳送數千封有關性內容之信件及象徵其與A女交往歷程之物件至甲研所系所辦公室及A女所屬甲研所公務電子信箱,明知A女理當會收受該等信件、物件,反以A女未出面與之聯繫、明確拒絕及制止其行為,而認己未違反A女意願,實屬無稽。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至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甲男證明被告具主觀犯意部分,業經本院認定被告具主觀犯意如前述,故無再調查必要;另 辯護人聲請向被告與A女共同就讀之大學調閱性別平等事件 卷證資料、函詢甲研所曾否致電被告部分,前者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後者則經證人證述明確並與被告自承者相符,亦無再行聲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 ㈡所謂跟蹤騷擾,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以 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除以時間上之近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被告所為跟蹤騷擾犯行,客觀時間密切銜接,且均係對A女所為,可認其主觀上自始即係以單一犯意為之,應認以集合犯論以一罪。 ㈢又按集合犯固因其行為具有反覆、繼續之特質,而評價為包 括之一罪,然並非所有反覆或繼續實行之行為,皆一律可認為包括之一罪,而僅受一次評價,故仍須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自始即具有單一或概括之犯意,以及客觀上行為之時空關係是否密切銜接,並依社會通常健全觀念,認屬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以當之。尤以行為經警方查獲時,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已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若經司法機關為相關之處置後,猶再犯罪,則其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而為,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以集合犯論,固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意旨揭示,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於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核發告誡書面後傳送附表二所示訊息予A女配偶,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惟被告於收受書面告誡後所為之騷擾行為僅此一,並無遭查獲後仍反覆、持續之犯行,且綜合以上事證可知,被告應係以傳送訊息予A女配偶方式,間接對A女進行干擾,以達到跟蹤騷擾A女之目的,觀其傳送訊息之內容應非使A女配偶心生畏怖即明,從而,公訴意旨所認此部分騷擾對象有誤,又被告雖係於遭提告、查獲後,再為附表二之傳送訊息行為,然綜觀其犯行整體時間脈絡、歷程,尚難認被告係另行起意,而應就此另行評價,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教職身分,且有配 偶,竟仍以與A女短暫之交往關係,對A女為本案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陷入莫大不安情緒、心生畏懼,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甚鉅,行為時應予非難,且犯後否認犯行,難見悔意,態度欠佳,兼衡其自陳之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卷第118頁)暨其犯罪目的、手段、動機、犯行持續時間、無前案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第1 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舒慶涵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鯤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信名 內容 1 111年9月5日 布蘭特詩歌 1.在溪頭那晚,黑暗中,吾清楚知道,那可能是我這輩子最完美的一次勃起了。我欲你,死而無憾。 2.還滿腦子想著,如何蓋座”下雨天,做愛天”的房子 2 111年9月5日 溫暖的大樹 1.我得寸進尺。手也游移在你胸部。理開衣服。雪白胸脯,在夕陽餘暉下,美麗、神聖到難以描繪。我吸允你的乳頭。流血了。太用力了嗎?舔開血跡,卻又找不到任何傷口。 2.我胯下依舊貼著你大腿內側,或頂著你屁股。我趴在地上,讓你躺在我背部。稍微可安歇。沒多久,你又怕我冷。......最長久的姿勢,還是兩人側臥。你兩股挾著我的大胖腿 3 111年9月9日 被罵與喝一杯竹葉青 你柔情似水,幾乎舔了我全身上下。連痣有多少顆,都數清楚了。翻雲覆雨之際,我還是小心翼翼的,不去撞擊到陰道口。如果觀音座,那麼就像熱狗中的香腸,被麵包裹著般。邱比特之箭被你的大小陰唇、陰阜環繞。酥軟無力之際,不得不躺下時。他往往就抵著陰蒂,上上下下。或是就埋入你的小腹中。你匯百川之水於我目中。忙著看你。其實也無暇顧及他跑到哪裡。只要不一桿進洞就好。......射了,我嚇一跳。因為有些似乎噴到你鼻尖上了。大部分在酥胸上。那應是我這輩子,射程最遠的一次了。 4 111年9月9日 勇敢 我貪婪的隔著衣服,愛撫你每寸肌膚。沒注意到,有隻毛毛蟲,掉落到我脖子上。以為只是片樹葉。隨手揮去。又再輕撫著你。結果毛毛蟲有毒粉。你脖子紅腫。我當然也會用手,碰觸自己衣服之外的肌膚。一樣紅腫。我們又彼此種草莓。...... 5 111年9月12日 你的房間 我撲倒你在床上。你沒反抗,還說你爸絕對不會上來。看著你嫵媚又純真的笑容,真是把持不住。我將頭埋入你胸口,聽她撼動我的腸肝。還是起身。你是我聖潔的新娘。要等到結婚後,才酣飲我們匯流後的生命之泉! 6 111年9月14日 人生過處惟存悔 我們要的不多。沒有你,還有誰會願意聽我唱歌呢?說故事呢?還有酣暢淋漓的做愛呢?尤其是現在。 7 111年9月15日 藝術的本質 1.在你都不給通訊地址下。我不知道,自己該厚皮賴臉到幾時? 雖然,我會自己腦補,每次傳點訊息給你。你那邊也會騷動。如本來沒有台語歌的,後來有。本來沒有喋喋不休的。以及演奏順序的改變中,跳出你詩意而朦朧的"回信。" 2.或許我是太貪心了。這個近乎公務性質的電郵帳戶,尤其在你從未回信過,那是不足。 8 111年9月21日 早安 1.一樣低級。夢雲驚斷,夢遺流出黏膩的精液。 2.不會流淚,不會喝醉,卻夜夜不爭氣的夢見與你交歡,流出剛割草過的味道的液體。 9 111年9月25日 尿尿小童到天山 很冷的時候,在你面前尿尿。尿一出來,很快結冰了。就被冰棒連結在地上。你要呵暖他,解救他嗎? 10 111年9月26日 小情人 或許由於身高限制,我們很難交頸。你就順勢,趴在我大腿上。我輕撫著你背。有時惡作劇,會俯身對你耳朵吹氣,感受你因此氣息的顫動,身體如琴弦般。 如有外套時,你也會伊其戲謔。用外套蓋住頭,在我倆股之間吹氣......我反而要挺拔坐直,故作鎮定的樣子 11 111年10月4日 第一 你是我第一個女人。帶回家,在霄裡池,把你壓在你床上,輕吻你,隔著衣物,感受彼此的溫度,全身的,下體的。我是你第一個男人,帶回家,橋頭書房,把你壓在我床上,赤裸裸,吻遍每寸肌膚,耳鬢廝磨,陽具埋在你下體上,逗弄你的陰蒂 12 111年10月6日 無所為而為的美學形式 有次在大研社,你穿長裙。我竟然射在陰蒂下方。不像往常,刻意避開精子進入陰道的機會。我們趕快脫下內褲。然後,進入有點懷孕恐慌的時期。 13 111年10月6日 平安 又想到年輕時,隔著內褲,射精在你陰道口附近的恐慌。真沒甚麼好恐慌的。精子要游那麼遠很難。就算直接在處女膜口,也不容易受孕。然後,有了就可以生了啊!我還可抱得美人歸。不想生,還有事後避孕藥啊。 14 111年10月10日 日安 路徑 1.雖然我已經品嘗你在夕陽下遍撒聖傑輝光的乳頭。老二碰觸到你身體,一直很亢奮。可是我還是不敢,將大腿伸入你兩股之間,或是把手放在你乳房上而眠。 2.你用手把玩我的老二。可是在棒球場,我們擁吻,我手遍撫你上半身,撥弄乳頭後,情不自禁,下探三角地帶。一碰到,馬上遭你斥責。你覺得自己好像被強暴一般。久久不能自已。 3.我按摩了你的腳,小腿肚。覺得絲襪太粗了。觸感不好。你給我的福利,就是可以動手脫掉絲襪。不只是絲襪,內褲也褪了。粉紅色的陰蒂、大小陰唇都看到了。甚至可用鼻尖和舌頭品嘗,如鹿渴望溪水般,啜飲你股間流出的涓涓細流。由上而下,道阻且長。由下而上,一下子輕舟已過萬重山。 15 111年10月20日 思君使我心美 頭痛。可否換你輕敲我的額頭,或讓我柔碰你胸前呢?雖然最好的方法,是在你兩股間,夾成三明治,輕觸你的唇。 16 111年10月26日 蘭竹確診 1.如除了你之外,沒人知道或真的數過我下體總共長了幾顆痣。鼻子與陽具寬度的比例之類的。理論上,我摸索你身體的時間,遠比你還長。你是女人,比較害羞。你任我擺布的時間,遠比我任你的長。 2.現在的我,只記得你的麗澤是粉紅色,總是溫潤的。至於詳細說左右大陰脣哪邊大? 我竟然忘,或從來不記得。我想你一定知道,我偏向哪一邊。耳朵有沒有痣,有沒有長毛? 17 111年10月28日 儀式 1.早晚出門前,熱切擁抱是免不了的。他給我面對這世界的熱情與勇氣。Hug或是fug( hug and fuck )之後呢?我想,輕撫你的背,摸摸你的頭髮 2.帶著熱包子下好漢坡卻發現自己老二比包子還熱的橘子上 18 111年11月2日 一親臉頰就流鼻血 最後一幕,一親臉頰就噴鼻血,人就軟掉。很像我們的第一次,一入門,如真似幻,就噴了。愕然,還有點不清楚狀況。後來,看金賽性學報告說,男生第一次平均七秒鐘,才有點釋然。接受自己糟蹋了你的初夜的事實。守了一年,卻如此笨拙!人耶?天耶?一開始驚慌失措,後因為你的擁抱而再堅振的芭樂上 19 111年11月5日 五 濁 跟柏拉圖式的愛情比起來我更願意看到你欲仙欲死時的媚眼感受到你陰道的溫暖與顫動那怕為此下地獄 A片的高潮與中出都不足道因為我的初夜射精後是自自然然存在你體內一陣子甚至我的陰莖上也沒有精液的黏膩只有你 愛 液的清爽如在輕淺小溪中洗濯過的 20 111年11月6日 澄清 進入愛撫階段,稍微讓女方熟悉一下,就進去了。然後,日後每次慾望來了,性行為通常也不超過半小時。怎麼飢渴也不會超過每日三次。可是,我倆的性愛啊!愛撫,彼此取悅,可以很久很久。恍如一瞬,卻又比雨果式的一夜九次郎還長遠。為什麼我們會發展成,如此長遠的花腔女高音式的性愛呢? 21 111年11月12日 在火車上擁抱 連續四個月一早就想到你,股間熱熱隆起的芭樂上 22 111年11月16日 近鄉情怯。去桃園? 默默不語,卻又似時時陪伴的你,讓我很想上桃園找你。如週日一起望彌撒般。可是那是騷擾你嗎?或如果見不到你,接下來,我該怎麼辦呢?偷情,雖然到處都是。卻還是大抉擇?共度良宵?讓我用陽具鉤出你所有憂愁與哀傷,你願意嗎? 23 111年11月18日 精準描述三月八日你在梅園趴在我腿上的矜持與嬌羞 可是我發現自己是大色豬。一直想像自己陽具碰到你的乳房,想著想著,就似乎真的碰到般。也一直搭著帳篷。雖然我似乎只輕輕撫撫你的背與髮絲。 24 111年12月15日 深深愛你 我擁你入懷,陽具賁起,抵著你小腹。你沒抗拒,還環抱我。我手越過你畫的禁區,腰部下,摸你的屁股,更深入的推你,三貼。再往下探,你如貓微拱,微鳴,將麗澤迎向我的手掌。隔著衣物,過了三十年,我還是忘不了你溫潤陰唇充血,腫脹,如QQ軟糖般的觸感。你還是愛我的,愛我到底!我這個白癡! 25 111年12月21日 我還記得 你乳房盈握嘟嘟好跟我手掌適配 附表二: 時間 收受者 內容 112年3月6日 A女配偶 F男兄,好久不見。 你在大溪公園,寧靜而安詳的樣子。令我驚艷。雖然三十年過去了。也讓我覺得A女跟你在一起,會遠比跟我幸福的。你比我有耐心,又更體貼。如那天你陪她走路回家。散步可滌心。 由於對你們有信心。她說,你是塵埃的話,她會是蚌,以無比愛心與眼淚,化為珍珠。說,你進入她的詩情記憶區,再也容不下他人。 我不是她的初戀。莽撞介入你們的感情,真是過意不去。我跟她交往一兩個月,就離不開她了。雖然,另一個聲音告訴我,要留餘地,讓你們有情人終成眷屬。 在當兵前一晚,我還是沒守住。 退伍時,我已不想介入他人關係。所以,再也沒找她。甚至不聞不問。 最近覺得困擾,想與她和解。希望是誤會,我一直認為她孀居。一直到最近她將歌單中三毛聲音,刪除。才覺得我自己可能介入你們婚姻了! 相遇相戀不易。共結連理,更難。總要想到初衷。 真是對不住。 你這張頭貼,配上藍天,白雲之翼,很像黃山所歌詠的。 但也容易讓人誤會。 四旬期是懺悔與悔改的日子! 對不起。 平安喜樂 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