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M-113-易-712-2024101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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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勝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