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3-易-744-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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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家淇 具 保 人 陳睿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74 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睿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第118條第1項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姚家淇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後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並由具保人陳睿綱於民國112年9月25日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3年4月16日到庭行準備程序,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按其住居所實施拘提,均拘提無著,且被告並未在監、在押,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3年4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是依上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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