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M-113-易-815-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羽瑩 梁家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2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薛羽瑩、梁家萍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薛羽瑩、梁家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嗣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