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侮辱罪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M-113-易-816-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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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梃生 上列被告因家暴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丙○○之姊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與丙○○因故有所嫌隙,詎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2日下午1時55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桃園市○○區○○○路00巷0號前騎樓,對丙○○辱稱「不肖子」、「頭腦有問題」等語,足以貶損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一節,無非係以被告 甲○○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丙○○(下稱告訴人)之證述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影片、檢察事務官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所製作之筆錄1份等,資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所說的都是事實,雖 然是我的心理話,當下講出來造成他的不愉快,因為告訴人母親做人很好,但是做人家的晚輩卻不給母親吃藥又不給母親看醫生,我是女婿還特別請假帶我的丈母娘去看醫生,我是鄉下長大的,我長這麼大第一次看到人家這樣的,為了討要房產還附上光碟片,直接罵母親白目,這是做人晚輩該有的樣子嗎,我回去也還會帶我的小孩,這樣我的小孩看到的話要怎麼辦。我承認我有講這些話,但是這應該不是三字經,我只是陳述事實,我否認有公然侮辱的意思等語。 五、得心證的理由:    ㈠按所謂侮辱,必須係傳達足以影響名譽之負面內容,彰顯出 對於他人應有尊重之蔑視方該當,而是否構成侮辱,係自陳述內容之字義出發,以一般人之角度觀察,審酌個案中之所有情節,包含詞彙脈絡、當地習慣、個人關係、社會地位、年齡等綜合判斷,究竟該陳述係指控他人具有人性或道德瑕疵,抑或僅係欠缺禮貌或不得體之舉止。次按由於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被告坦承其有「不肖子(台語)」、「他頭腦有問 題啦(台語)」等語之陳述,此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見本院易字卷第24頁),並有本院勘驗光碟內容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34頁)。又本件被告為告訴人之姊夫,告訴人與案外人即告訴人2個姊姊張素玲、張雅玲在之前即為案外人張劉雪嬌之照顧、當時居住之房屋繼承及擔任輔助宣告之監護人等問題有所衝突或爭執,此有家事陳述意見狀暨所附證據資料(見本院易字卷第37-77頁、第81-85頁、第107-141頁)、告訴人提出之陳報狀及所附相關資料(見本院易字卷第155-293頁)等在卷可參。再本院業已對案外人張劉雪嬌之輔助宣告事件做出裁定,選定張素玲、張雅玲及告訴人為受輔助宣告人張劉雪嬌之共同輔助人,有本院輔宣字第55號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343-348頁)。是上開事實均堪以認定。  ㈢經本院當庭勘驗2片錄音、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分別略為:  ⒈勘驗銀色光碟內檔案:於13時51分57秒至13時52分12秒,畫 面中並無任何人但有一男子之聲音(下稱男聲乙〈告訴人丙○○〉)說:「......(聽不清楚),甲○○,我沒有叫你進來喔,甲○○,你不要推門,我沒有叫你進來,甲○○,我沒有叫你進來。」、「等一下,不要動,不要動,不要動,不要動,不要動。」;於13時52分47秒至13時53分8秒,甲(即被告)出現於畫面之下方,一邊徘徊一邊說:「我帶我老婆回來,街坊鄰居來看一下啦,丙○○說不能進去啦(台語)。」,其他聲音說:「......(聽不清楚)」,甲繼續說:「我帶老婆回娘家啦,丙○○說不讓我進去啦(台語)。」、「這種不肖子(台語)。(13時53分7秒至13時53分9秒)」,於13時53分11秒至13時53分24秒,畫面中並無任何人,但有其他聲音說:「大聲一點(台語)......(聽不清楚)」,甲說(即被告):「他頭腦有問題啦(台語)。(13時53分15秒) 」,其他聲音說:「......( 聽不清楚) 」、乙(即告訴人)聲音說:「別縮回去喔,繼續,別縮回去( 台語) 」(見本院易字卷第33-35頁)。  ⒉勘驗另一錄影檔40分32秒內容,在被告為前開2句言語的前後 對話與互動中得悉(詳如附件,見本院易字卷第299-303頁),告訴人丙○○在案外人張素琴及其女兒進入案外人張劉雪嬌居住之房屋內時,即表露不悅之言詞與舉措,告訴人之妻何雅如並打電話報警,請警方來處理。而在被告要進入屋內時,告訴人即在門口處阻止被告進入屋內,並表示沒有要被告進來,被告即在門口表示其帶老婆回娘家,而告訴人卻不讓他進入,告訴人即要求被告要講大聲一點,不能縮回去喔,並要被告講一下原因等語,告訴人之妻何雅如亦要被告講大聲一點等語,被告始為上開「不肖子(台語)」、「他頭腦有問題啦(台語)」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99-301頁),在告訴人攔阻被告進入屋內的過程中,案外人張劉雪嬌一直表示「無聊啦」,並在被告之女詢問並得到案外人張劉雪嬌之同意後,被告始得進入屋內,之後並未有對被告為任何不當言語或與告訴人有任何之爭執或衝突之情,後來2位警察人員即到達屋內詢問事情經過及屋內人員言語互動等情(見本院易字卷第304-334頁)。  ㈣觀諸上開勘驗紀錄之內容,被告為上開「不肖子(台語)」、 「他頭腦有問題啦(台語)」之言詞內容,顯屬短暫言語而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且係在被告要進入老婆娘家遭被告攔阻之後所為上開2句情緒性的言語,尚難逕認被告是故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令其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有重大明顯損害之情形。又上開言詞內容並未涉及結構性強勢對弱勢群體(例如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或資格之貶抑,均與告訴人之社會名譽、名譽人格法益受侵害無涉。再者,從上開對話內容,被告因回娘家被告訴人丙○○在大門紗窗處攔阻而不讓被告進去屋內,並要被告講大聲一點、不能縮回去喔等挑釁言語,故被告始有:「不肖子(台語)」之語。又在被告為上述言語後,告訴人妻子何雅如竟稱:「大聲一點,大聲一點沒關係,大聲一點(台語)」。之後被告稱:「他頭腦有問題啦(台語)」等情,可知被告係因要進入老婆娘家探親岳母,竟遭告訴人攔阻不讓其進入屋內,始當場以口出上開抽象語句之方式對告訴人為短暫言語,應屬一時衝動而口出該等抽象語句來表達其不滿情緒,縱使造成告訴人心生不悅,充其量亦僅係破壞告訴人之名譽感情,而名譽感情並非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業如前述。是認被告所為上開「不肖子(台語)」、「他頭腦有問題啦(台語)」之言詞內容,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告訴人一時不快或難堪,應難認直接貶損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難認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準此,自無從對被告以公然侮辱罪相繩。至被告雖提出聲請調查證據狀,聲請傳喚證人林映汝、張素琴一節(見本院易字卷第149頁),因上開證人為被告之妻女,待證事實亦與本案無關,且本案事證已明,故認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起訴犯罪事實所舉證據及推論,均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涉犯公然侮辱罪犯行之心證,被告被訴犯嫌既屬不能證明,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件錄影檔:(見本院易字卷第299-303頁) (畫面中有一位老太太要從外面玄關進入客廳)  林映汝:阿婆。  張素琴:媽,妳去哪裡?  林映汝:阿嬤,妳去哪?  何雅如:鞋子脫掉,鞋子脫掉,妳要去哪裡?鞋子脫掉。  丙○○:先關起來,先關起來,妳先脫掉再進來。  張素琴:不要緊張,妳慢慢來嘛。  丙○○:妳先脫掉再進來。  何雅如:鞋子脫掉。來人家家裡都不用先打電話都不用告知的      喔。可以這樣子就對了。  張劉雪嬌:怎樣啦。  丙○○:你們三個,林昱瑋、張素琴、林映汝。  林映汝:阿婆。  丙○○:我剛講話你們給我注意聽喔  張素琴:林映汝。  丙○○:對,我是住在這邊的,請你們去問好你們的律師。  張素琴:來媽,這裡坐,妳去哪裡?  張劉雪嬌:去去。  (畫面中之老太太進入客廳後,坐到椅子上)  何雅如:去哪裡?  張素琴:喔喔喔。  丙○○:我已經告知你了喔。  張素琴:妳要不要先洗手。  丙○○:我已經告知你們了喔。  張素琴:要不要先洗手。  丙○○:林映汝。  林映汝:要不要洗手。  丙○○:林映汝、張素琴、林昱瑋,我已經告知你們三個,下      次再來我們阿婆家,我也是同住者,沒有告知的話,      你們要負上責任。我已經告知了,請去查,就是這      樣。  林映汝:阿婆阿婆。  何雅如:你好,我這邊要報警。自強四路50巷1號。  張劉雪嬌:要怎樣啦。  張素琴:沒關係,媽,沒關係給他來,給他來,給他來。  何雅如:麻煩來幫我們處理一下。  張劉雪嬌:無聊喔。  張素琴:沒關係給他來。  林映汝:阿婆,我不能回妳家喔。  張素琴:沒關係。  何雅如:是是是,馬上馬上。  (01:11畫面中有一男子欲從外面玄關進入客廳內)  丙○○:不歡迎,不歡迎。  何雅如:對對對,馬上。  林映汝:阿婆,我不能回妳家是不是?  丙○○:不好意思喔。  何雅如:你們沒有告知啊,你們都沒有告知喔。  丙○○:甲○○我沒有叫你進來喔,甲○○請不要推門,我沒有叫你 進來,甲○○,我沒有叫你進來。  張劉雪嬌:幹嘛啊。  林映汝:等一下好不好。  張素琴:甲○○你在外面等沒關係。  丙○○:等一下,不要動。  張素琴:甲○○你在外面等,等一下警察會來,沒關係。  丙○○:不要動,不要動。  林映汝:等一下警察會來。  丙○○:不要動,卡注意喔。  張劉雪嬌:無聊啦。  何雅如:警察來,警察來,趕快。  林映汝:阿婆,我現在不能回妳家喔,為什麼啊?  張素琴:媽這房子妳的,我不能進來。  丙○○:你會把我家東西弄壞掉喔。  林映汝:爸爸,爸爸,爸爸,你在外面滑個手機啦。我阿婆說 可以,但是但是丙○○說不行。  丙○○:等一下,小聲一點,客氣一點,基本禮貌還是要有。  張素琴:媽,媽,媽媽。  林映汝:阿婆,我現在不能回妳家喔。  張素琴:媽媽,媽媽。  丙○○:來媽,我問妳,我問妳。  張素琴:媽媽,媽媽。  何雅如:查一下,查一下。  丙○○:媽,我問妳。  張素琴:媽媽。  何雅如:趕快查,趕快查。  丙○○:妳現在要讓甲○○進來嗎?  何雅如:趕快查一下到底誰闖入誰家,趕快查。  丙○○:媽,我問妳  林映汝:可以喔  張素琴:好,媽,可以,好。  丙○○:媽我問妳。  林映汝:阿婆說可以。  丙○○:等一下,你們吵死了。  張素琴:你拿著。  甲○○:(02:09)我帶我老婆回來,街坊鄰居來看一下(台語)  丙○○:大聲一點(台語)。  何雅如:大聲一點(台語)。  張素琴:妳會不會熱。  何雅如:沒關係沒關係,快講(台語)。  丙○○:大聲一點,拜託(台語)。  何雅如:拜託,大聲一點(台語)。  丙○○:不能縮回去喔,不能縮回去喔(台語)。  丙○○:媽我現在問妳。  何雅如:大聲一點(台語)。  丙○○:媽我現在問妳。  甲○○:(02:26)回娘家啦,丙○○說不要讓我進去啦(台      語)。  丙○○:原因講一下啦。  甲○○:(02:30)不肖子(台語)。  丙○○:媽我現在問妳喔。  何雅如:大聲一點,大聲一點沒關係,大聲一點(台語)。  丙○○:他們沒有經過妳的電話通知。  甲○○:(02:37)他頭腦有問題啦(台語)。  丙○○:欸,你現在。  林映汝:爸爸,你不能這樣講他喔。  丙○○:欸,很會。  林映汝:你不能說出來喔。你不能說出來喔。  丙○○:繼續啦,繼續啦,不要縮回去(台語)。  丙○○:媽,他們沒有,他們沒有。  林映汝:阿婆,我問妳喔。  丙○○:安靜。  林映汝:阿婆。  丙○○:他們沒有經過通知什麼時候會來家裡看妳,大搖大擺      地就來家裡面了。我是同住者,他們要基本的尊重都      沒有,已經造成我的騷擾跟困擾。  張素琴:哈哈哈。  甲○○:好好笑喔。  林映汝:阿婆,阿婆。  何雅如:我這邊是...(聽不清楚)。  林映汝:我問妳喔,我爸爸可以進來嗎?  張劉雪嬌:無聊啦,無聊啦。  林映汝:那我爸爸可以進來嗎?  張劉雪嬌:可以。  林映汝:可以。  丙○○:甲○○你就在外面聽就好了啦。  何雅如:快點。戊:無聊。03:23  丙○○:甲○○跟你講一下啦。  張素琴:林昱瑋。  林映汝:阿婆說你可以進來,我阿婆說你可以進來了。  張劉雪嬌:無聊。  甲○○:喔可以進來了。  林映汝:我阿婆說你可以進來了。  張素琴:這房子媽的,為啥不行。(吵雜聲,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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