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M-113-易-866-20250109-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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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浩祥 郭乃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127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告訴人姓名「葉玉蓮」之記 載均更正為「葉玉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受刑人姓名 「葉玉蓮」之記載,均係「葉玉連」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