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易-871-2024123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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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唯澤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276 號、第59662號、113年度偵字第888號、第2353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唯澤與李庭維(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辦)因缺錢花用,竟萌生由李庭維假冒便利超商門市主管或總公司人員,致電門市店員,假藉要教導門市人員鎖卡,要求門市人員列印出GASH遊戲點數卡結帳後,再將遊戲點數卡之儲值序號、密碼告知李庭維,再由被告蕭唯澤提供不知情之錢俊龍所申辦之「星城ONLINE」遊戲暱稱「玻璃心Cc」帳號(註冊門號為蕭唯澤申辦之0000000000)供李庭維將騙得之遊戲點數儲值至上開遊戲帳號後,再透過不詳管道,將遊戲點數兌換成現金後,由2人平分花用,謀議既定,被告蕭唯澤即與李庭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上開詐欺手法、分工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將附表所式點數卡之序號、密碼告知李庭維,被告蕭唯澤、李庭維因而詐得附表所示之遊戲點數卡,並透過不詳管道,將之兌換成現金後朋分花用殆盡。因認被告蕭唯澤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唯澤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死亡乙情,有被告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被害人遭詐欺地點 詐得之點數卡序號 金額 (新臺幣) 1 劉凡綺 (提告) 112年7月12日 15時59分至16時3分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1樓(萊爾富便利超商宜蘭青蔥店) 1.0000000000 0.0000000000 1.5000元 2.5000元 2 謝琇婷 (提告) 112年7月12日 21時12分至21時2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105號(統一超商灣勝店) 1.0000000000 0.0000000000 1.5000元 2.5000元 3 鄭衣彤 (提告) 112年7月13日 17時23分至17時29分 苗栗縣○○鎮○○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苑裡新興店) 1.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1.5000元 2.5000元 3.5000元 4.5000元 5.5000元 4 李曉彤 (提告) 112年6月30日 14時24分至14時37分 花蓮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益店) 1.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1.5000元 2.5000元 3.3000元 4.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