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M-113-易-891-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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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偉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 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俊偉已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可證,依上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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