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易-938-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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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尚霖 上列被告因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104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桃簡 字第13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尚霖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8時15 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外,拾獲告訴人林柏淳所有、遺失在該處之公事包1個(內裝有Airpods2耳機1組、iPad平板電腦1個、皮夾1個、彰化銀行存摺2本、印章2枚、白金項鍊1條,均已發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後離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經查,被告業於113年5月2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 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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