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M-113-易-965-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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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52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鴻光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鴻光與真實年籍不詳之男子1人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凌晨4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並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永福國小圍牆旁,持客觀上足供作為兇器之不詳器具,切割並竊取告訴人陳文松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車)上價值新臺幣2萬元之觸媒轉換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攜帶兇器竊盜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 供述、證人陳文松、陳維吉之證述、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截圖、影像光碟、被告所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及上網歷程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攜帶兇器竊盜犯行,辯稱:我沒有去 偷觸媒轉換器,A車不是我開的,當時是陳維吉跟我借車,我的手機放在車上等語。經查:  ㈠被告所有之A車,經人於上開時間駕駛至上址永福國小圍牆旁 ,乘坐A車之人下車並竊取告訴人所有之B車觸媒轉換器等情,經證人即告訴人陳文松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偵字卷第25頁至第27頁),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各該車輛照片及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35頁至第75頁),先予認定。  ㈡就上開監視器畫面截圖觀之,因其畫面過於模糊而無法辨別 駕駛、乘坐A車者為何人。又被告辯稱其於案發當日將A車借予陳維吉使用,此節與卷內證人陳維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被告提供之切結書所載相符(見偵緝字卷第91頁、第115頁至第118頁)。另卷附上述雙向通聯及上網歷程紀錄固顯示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上開時間在上址永福國小附近曾有上網紀錄(見偵字卷第127頁),惟就此被告供稱其將手機放置於A車上、陳維吉向其借用手機使用網路等語(見偵緝字卷第86頁至第88頁;陳維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稱未曾向被告借用手機,然陳維吉係主張由「阿倫」使用A車而否認犯罪,可見陳維吉亦有卸責之動機,尚難逕以此共犯之陳述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客觀上並非無法想像,是無法以此率認被告確於上開時間,駕駛或乘坐A車前往上址永福國小圍牆旁實行竊盜犯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僅有相類證據之情形下,亦以該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298號認被告所涉與本案相類之竊盜案件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易字卷第93頁至第94頁),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則以113年度苗簡字第298號判決認陳維吉向不知情之本案被告借用A車後,與「阿倫」共同為與本案相類之竊盜犯行(見本院易字卷第115頁至第119頁)。是縱被告所提供陳維吉頻繁向其借用A車而簽立之切結書令人存疑,本院仍認依檢察官所舉之積極證據,無從推斷被告確於公訴意旨所指之時間、地點竊取B車之觸媒轉換器。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在客觀上尚未達於通常 之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因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本院無從形成被告為公訴意旨所指攜帶兇器竊盜犯行之有罪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4款、第30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寧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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