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M-113-智簡-5-20250226-2
字號
智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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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簡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志翔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物品沒收的部分應更正為本裁 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物品之數量,因警方 於查扣清點時行政作業疏失,而有誤載之情形,此業據檢察官於更正聲請書中敘明。此部分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原判決應更正的部分(未經敘明的部分則維持原判決記載) 編號 品項 更正後的數量 1 NIKE外套 43件 2 ADIDAS短袖 86件 3 UNDER ARMOUR (UA)外套 7件 4 NORTH FACE短袖 7件 5 NORTH FACE外套 6件 6 FILA外套 2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