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M-113-智簡-6-20250207-1

字號

智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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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上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11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9678號),而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及 數量」欄所示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11行至第12行「自民國110年5月29日前某日起」更正為「自民國110年5月29日之某時許起至111年2月24日13時53分許為警查獲止間」、起訴書附表更正為如下附表,證據欄增列義大利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蒙克雷爾股份公司委任狀各1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61至65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3年9月13日113恒鼎智字第0258號函暨檢附之授權委任狀1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45至53-2頁)、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告訴代理人函1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55至57頁)、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71至75頁)、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113年9月20日函暨檢附委任書等件各1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97至106頁)、理律法律事務所113年9月27日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委任狀、113年10月4日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委任狀中譯本各1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21至135頁),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14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業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 然上開法條需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迄今仍尚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現行商標法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輸入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本案警員購入侵害如附表編號4所示商標權之衣服1件,乃係基於蒐證目的而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是被告此部分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應僅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同為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㈢再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10年5月29日之某時許起至111年2月24日13時53分許為警查獲止間,多次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商標權之行為,均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行為模式反覆持續為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㈣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9678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與本案起訴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相同,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知其自淘寶網站所購 得如附表編號1至8「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仍執意販售之,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且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侵蝕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減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形象。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價值與獲利、犯罪所生損害,及現已與如附表編號1至6、8「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全數履行完畢、尚無前案紀錄之素行,暨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美編、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1名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示。  ㈥諭知緩刑宣告之說明:   經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所為本案犯行固應擔負刑責,然被告於偵查及審理均坦承犯罪,可認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且被告現亦無其他案件遭任何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堪認本案為偶發獨立之犯行,並審酌被告行為時年僅22歲,尚屬年輕,若使其入監服刑,除具威嚇及懲罰效果外,反斷絕其社會連結,而無從達成教化及預防再犯目的。況被告於案發後積極與如附表編號1至6、8「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洽談賠償事宜,並均履行完畢,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足生警惕,可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執行刑罰之心理強制作用,並促使被告時時遵法併遷善自新,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由被告保管如附表編號1至8「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商品(含本案警員購入之衣服),確均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乙節,有各該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任狀各1份附卷可參,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於本院供承其本案扣除成本之獲利約為新臺幣(下同 )50,000至100,000元(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14頁),但成本為何其已不記得,且無法提供其販賣相關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紀錄,而公訴人亦未就被告本案實際售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金額為任何證明,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僅得認被告因本案獲有50,000元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已分別與如附表編號1「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以34,000元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暨和解書等件各1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95至103頁)附卷可稽、與如附表編號2「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以45,000元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暨承諾書等件各1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95頁、第105至118頁)附卷可證、與如附表編號3「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以100,000元達成和解,有承諾書1份(見本院智簡字卷第35至36頁)附卷可憑、與如附表編號4「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以25,000元達成和解,有承諾書1份(見本院智簡字卷第23至25頁)附卷可據、與如附表編號5「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以美金10,800元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陳報狀各1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93至94頁;本院智易字卷第59頁)附卷可參、與如附表編號6「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以30,000元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1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9頁)附卷可佐、與如附表編號8「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以25,000元達成和解,有承諾書1份(見本院智簡字卷第17至19頁)附卷可稽,是被告因本案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而如附表編號1至6、8「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之求償權亦獲滿足,若本院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宜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1項商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圖樣 商標權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 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數量 1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墨色) 00000000 116/08/31 各種衣服、褲子、胸罩、泳衣、束腰帶 ⑴衣服30件 ⑵褲子4件 GG (18) textile 00000000 121/11/30 鞋子、運動鞋、西裝、短褲、褲子、T恤等 GG (17) 00000000 114/06/15 襯衫、T恤、短褲等 2 英商‧布拜里公司 BURBERRY 00000000 117/02/29 衣服、靴子、鞋子等 ⑴衣服37件 ⑵褲子5件 BURBERRYS CHECK 00000000 119/09/15 衣服、背心、襯衫、T恤、圍巾等 TB Monogram 00000000 118/12/31 衣服、靴、鞋、襪子、頭巾、纏頭巾 3 美商‧可洛米哈特斯有限公司 CH CROSS DESIGN 00000000 122/10/15 男女衣服、襯衫、T恤、運動褲、背心等 ⑴衣服55件 ⑵口罩20件 Plus Design 00000000 112/03/15 男女衣服、襯衫、T恤、運動褲、背心等 Chrome Hearts with PLUS Design 00000000 113/03/15 服裝,即T恤、襯衫、背心、運動衫、運動褲、等 CHROME HEARTS plus the Horseshoe Design 00000000 119/10/31 男女服裝、襯衫、T恤、裙子等 CHROME HEARTS plus the Scroll Design 00000000 119/10/31 男女服裝、牛仔褲、襯衫、T恤等 CHROME HEARTS plus the Horseshoe Design 00000000 113/04/15 百貨公司,關於布疋、衣服、服飾配件、髮飾品、文教用品、五金及家庭日常用品等之零售 CH plus Design 00000000 115/04/15 男女服裝、襯衫、T恤等 4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LOEWE 00000000 118/02/28 衣服、內衣、服飾用皮帶等 ⑴衣服8件 ⑵警員購入之衣服1件 4L(new logo) 00000000 114/03/31 衣服及內衣,即襯衫,T恤,套頭毛衣等 4 L DESIGN 00000000 118/01/31 衣服、男女服裝、童裝 4L (device) 00000000 118/01/31 衣服、內衣、服飾用皮帶、圍巾等 5 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 OFF-WHITE 00000000 114/08/15 衣服、夾克、汗衫、外套等 ⑴衣服36件 ⑵褲子2件 6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DECOR FLORAL (fig.) 00000000 114/05/15 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T恤、套裝、襪子等 衣服20件 FLEUR dans un losange (fig.) 00000000 114/11/15 衣服及內衣包括毛衣、襯衫、T恤、套裝、襪子等 Monogram Canvas 00000000 111/11/30 衣服、內衣,即襯衫、T恤、套衫、裙子等 LV logo (figurative) 00000000 117/03/15 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等 LOUIS VUITTON 00000000 117/02/15 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等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117/06/30 衣服及內衣,包括毛衣、襯衫等 FLEUR (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117/01/15 衣服及內衣,包括毛衣、襯衫等 7 義大利商.蒙克雷爾股份公司 MONCLER 00000000 122/12/31 衣服、男士、女士及兒童外出服、針織服、襯衫、T恤、馬球衫、短褲等 衣服72件 MONCLER & device 00000000 119/09/15 男裝、女裝、童裝、T恤、馬球衫、百慕達短褲、短褲等 device mark 2 00000000 117/11/30 大衣、外套、襯衫、T恤、寬鬆上衣等 8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GIVENCHY 00000000 118/01/15 各種男女服裝、運動衣、游泳衣、內衣及浴袍 衣服90件 4G device 00000000 118/09/15 各種衣服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115號   被   告 乙○○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佳芳律師         吳尚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 示之公司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且上開商標權利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自中國大陸「淘寶」網站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再自民國110年5月29日前某日起,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登入其母王郁淇(另為不起訴處分)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請之帳號「ebos.fans」刊登販售含有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供不特定人購買,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嗣經警於110年11月2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乙○○以上開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遂喬裝買家以新臺幣(下同)1,360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仿冒「LOEWE」商標之衣服1件,經警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遂於111年2月24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可洛米哈特斯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 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同案被告王郁淇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並有上開蝦皮帳號會員資料、網頁刊登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證、通聯調閱查詢單、超商寄件資料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昕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查獲仿冒品數量 是否提出告訴 1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0件、褲子4件 否 2 英商布拜里公司 「BURBERRY」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7件、褲子5件 否 3 美商可洛米哈特斯有限公司 「CHROME HEARTS」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55件、口罩20件 是 4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LOEWE」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8件 否 5 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 「OFF-WHITE」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6件、褲子2件 否 6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V」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20件 是 7 義大利商蒙克雷爾股份有限公司 「MONCLER」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72件 否 8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GIVENCHY」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90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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