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M-113-桃交簡附民-113-20241108-1

字號

桃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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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林文安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湯幃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22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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