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YDM-113-桃交簡附民-153-20250204-1
字號
桃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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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3號 附民原告 游子萱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徐柏棠律師 附民被告 葉美均 上列原告因被告葉美均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 328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游子萱對被告葉美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