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M-113-桃交簡附民-18-20241017-1

字號

桃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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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卓雅曼 被 告 薛詠文 (原名:薛詠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5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 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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