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桃交簡附民-198-20241129-1
字號
桃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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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簡士傑 被 告 洪祥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61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簡士傑對被告洪祥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