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桃交簡附民-199-20241125-1

字號

桃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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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黃復 被 告 洪嘉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67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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