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3-桃交簡附民-215-20250325-1

字號

桃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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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賴建宇 訴訟代理人 吳月珠 被 告 邱遠志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50號(嗣改分為114年度交易字 第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即理由  一、原告賴建宇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邱遠志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後,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理由為原告與被告和解後,原告已撤回刑事告訴),且迄今原告均未聲請移送民事庭,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所提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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