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M-113-桃交簡附民-89-20241216-1

字號

桃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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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楊詩涵 被 告 邱嘉勝 地球村銓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怡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6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業陳明若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情形 ,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11年度桃交簡字第60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惟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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