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桃交簡-1290-20241129-1
字號
桃交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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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祿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2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祿翔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 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洪祿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未發覺犯罪前,留於 肇事現場等待,嗣於員警到場處理時並當場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因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與 前車之間保持隨時可煞停距離、搶黃燈之過失行為,致生本案車禍事故之過失情節程度,以及告訴人因本次車禍事故所受之傷勢,被告與告訴人迄今尚未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損失之情形,兼衡被告坦承案發經過之犯後態度、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889號 被 告 洪祿翔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祿翔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上午7時5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萬壽路2段與振興路交岔路口前時,本應注意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防免追撞事故發生,而依當時天候、道路、車況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同車道前方車輛因紅燈而煞停,自後追撞前方由吳品臻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吳品臻受有左膝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吳品臻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祿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吳品臻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大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監視器光碟1片、本署勘驗筆錄1份(含擷取照片3張)、現場及車損照片在卷可稽。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訂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自應遵守上開規定,竟違反上開規定以致肇事,被告自有過失行為,且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衡之社會一般通念,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 芷 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