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M-113-桃交簡-758-20241211-1

字號

桃交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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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國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6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國棟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之「林俊志」 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歐國棟於民國112年7月23日凌晨0時4分許,在駕照吊銷期間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1段往三元街方向行駛,行經大業路1段與民光東路街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許秀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對向車道直行經過上開路口,因而撞至許秀鳳騎乘之B車,致使許秀鳳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左側肋骨二至九根肋骨骨折之傷害(歐國棟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本院另以113年度交訴字第35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嗣經警到場處理,歐國棟為免無照駕駛遭罰,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其妻舅林俊志之名義,於同日凌晨0時22分許接受酒測,並於酒精測定紀錄表偽簽「林俊志」之署名,復於同日凌晨0時50分許,接受員警詢問時,接續於附表編號2所示文件上,偽簽「林俊志」之署名,足生損害於林俊志及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經警察覺有異,始悉上情。案經許秀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歐國棟於警詢及偵詢時、本院訊問時坦 承不諱(見偵卷第11至21、103至104頁,本院桃交簡卷第31至33頁),並有附表所示文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53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上開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 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如附表所示文件,均係員警依法製作,並命被測人、受詢問人簽名確認,被告於上開文書上偽造簽名之行為,僅係為掩飾身分而偽造「林俊志」之署名,冒用「林俊志」之名而已,並無表明為文書之用意而不具文書之性質,該等署名僅係表示被測人、受詢問人為「林俊志」,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應僅單純構成偽造署押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㈡被告先後於附表編號1、2所示文件上2次偽造「林俊志」之署 押,係基於隱匿身分之目的,而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一偽造署押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涉嫌過失傷害案件, 為免其無照駕駛遭罰,而冒名酒測及應訊,並偽簽如附表所示文件,其所為除使林俊志無故蒙受損害外,更影響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之「林俊志」署名,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欄位 偽造署押 1 桃園分局桃園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見偵卷第53頁) 被測人 「林俊志」之署名1枚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詢問筆錄(見偵卷第9頁) 受詢問人 「林俊志」之署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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