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3-桃原交簡-384-20241231-1
字號
桃原交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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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彧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0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彧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 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彧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係違法之行為,且毒品對人之意識 及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仍於本案施用毒品後,即貿然騎乘機車上路,漠視往來公眾安全,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犯罪目的、手段、本次犯行幸未肇事造成實害等節;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毒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上訴 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