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桃原簡-120-20241021-2
字號
桃原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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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馨茹 指定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劉佳強律師(法律扶助,後 解除委任)」應更正為「劉佳強律師(法律扶助)」;另判決事 實及理由欄中論罪科刑㈢第1行之「詐欺取材罪」應更正為「詐欺 取財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顯為誤繕,此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