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M-113-桃原簡-198-20250114-1

字號

桃原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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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俊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5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俊豪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施俊豪於本院訊問程序 時之自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 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 竟未能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並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之管理制度,所為殊值非難。⒉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㈢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亦坦承犯行,深表懊悔之意,堪信已知錯誤,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並綜合考量其年紀、本案犯罪情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修復被告之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又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彤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339號   被   告 施俊豪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俊豪為桃園市113年第Z253梯次替代役役男,於民國113年 2月26日徵集,並於新訓後入新竹市消防局服替代役,詎其明知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應依規定執行職役,不得任意擅離職役,竟基於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無故擅離職役,且明知其應於113年4月15日上午9時整至新竹市消防局報到,卻遲於113年4月21日下午5時許始報到,與前述擅離職役期間前後折合日數逾7日(累計168小時以上即逾7日,施俊豪累計時數達205小時)。 二、案經新竹市消防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施俊豪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 即新竹市消防局役男承辦人廖珮均於本署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並有替代役徵集令、役籍表、役男體格檢查表、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253梯擅離職役紀錄截圖、證人廖珮均與被告之通聯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報到時拍攝照片、內政部獎懲令(台內訓字第11312029492號)、新竹市消防局召開第253梯次役男施俊豪懲處會議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 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周彤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韓唯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 編號 擅離職役起始時間 返回職役時間 離役時數(小時) 累計離役時數(小時) 1 113年3月17日14時 113年3月17日19時 5 5 2 113年3月31日20時 113年4月2日19時 47 52 3 113年4月15日9時 113年4月21日17時 152 204 4 113年4月29日8時 113年4月29日9時 1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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