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YDM-113-桃原簡-269-20241113-1
字號
桃原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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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億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億峯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KN-6775」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論罪法條及罪數,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4行應補充更正為「購得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2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購買偽造車牌,進而懸掛於自用小客車上,有損 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要無可取,考量使用本案偽造車牌時間之長短、被告之素行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KN-6775」號車牌2面,係供被告本 案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心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上訴 論罪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