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3-桃簡附民-100-20241016-1

字號

桃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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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0號 附民原告 吳秉宥 附民被告 鐘凱賢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桃簡字第146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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