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M-113-桃簡附民-129-20241211-1
字號
桃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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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家麒桂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瓈瑩 被 告 潘嘉榮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 富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遠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93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不得抗告。